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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8号)

  • 发布时间:2018-12-29 10:52: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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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桂人社规〔2018〕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扶贫办: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桂发〔2018〕7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桂发〔2018〕12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附件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措施


    第一条  扶持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根据创业园扶持农民工创业及带动就业的成效,2019—2020年,对经核验达到条件的园区由自治区继续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二条  实施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技能提升工程。农村户籍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可到当地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培训意愿,由各市县统一规划组织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合格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统筹解决。

第三条  县(市、区)可根据需要自主确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批次、规模及招聘时间,自主确定当地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层级、专业和数量,招聘方案报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招聘结果报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可破格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中级、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其取得的职称按规定程序分别聘用到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级、七级或四级。

乡村教师符合中、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且累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5年、10年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对应申报中、副高级职称,通过评审的按程序聘用到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或七级。乡村教师是指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现在职在编在岗教师。

第六条  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中心提供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人事人才、农民工综合服务等公共服务,自治区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和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的,可按规定继续在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业绩和成果突出的在职称评审、岗位晋升和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和倾斜,相关经历可以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挂职和兼职人员原单位待遇不变,挂职人员可以按规定由单位适当奖励或补助,兼职人员可以依法兼职取酬。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调整,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岗位聘用时间。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