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业绩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并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具备指导、培养工程师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自然资源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从事自然资源行业相关领域各专业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同类项目2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类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同类项目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主导产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大型技术攻关或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较大型同类项目2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编制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行业规划或企业较大技术改造规划,并被采纳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本行业、本企业的科技进步(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或技术文件1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较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研发成果应用于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
7.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本行业有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的研究开发1项以上。
(二)从事自然资源行业相关领域各专业实践应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为:
1.从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250000比例尺或两幅以上联测的1:50000比例尺区域基础地质调查、地质矿产调查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完成1:50000比例尺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水工环境地质项目、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项目、遥感地质调查项目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类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4)主持完成大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类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中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5)主持完成省(部)级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课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从事矿业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矿业工程类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矿业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矿业工程类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中型矿业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矿业工程课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矿业工程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从事岩土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岩土工程类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岩土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岩土工程类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中型岩土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岩土工程课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岩土工程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4.从事土地工程与技术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土地工程与技术类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土地工程与技术类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土地工程与技术类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中型土地工程与技术类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土地工程与技术课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土地工程与技术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5.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城镇体系规划或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2项以上。
(2)主持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10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10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30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4)主持完成规模1平方公里以上的详细规划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10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级国土空间规划课题研究项目3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6.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类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类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类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中型测绘与地理信息类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课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7.从事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海洋工程与技术类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海洋工程与技术类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海洋工程与技术类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中型海洋工程与技术类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海洋工程与技术课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海洋工程与技术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同类项目4项以上。
(三)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扎实的工艺理论知识,高超、精湛的技术技能和突出的综合操作技能,熟练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代表本地区或本企业参加省(部)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2.作为企业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提出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主导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奖项(包括科学技术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7位)1项以上。
(二)获得市(厅)级奖项(包括科学技术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7位)1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5位)2项或三等奖(排名前3位)3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获得市(厅)级奖项(包括科学技术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5位)1项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3位)2项以上。
(三)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5位)(奖项须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经认可评选的省(部)级优秀设计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
(六)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1项以上,或产品开发、成果推广项目2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良好的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七)主持制定的规划或技术法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
(八)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1件以上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现产业化应用。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研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通过鉴定,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在设计、施工或在大型信息系统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中,解决重要技术难题2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重大工程设计项目或2项以上大型工程设计项目的审查、咨询服务工作,为项目的高质量建设和运行作出重要贡献,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编制的行业规划或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或技术文件获得采纳并正式发布实施。
(十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制(修)订完成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或团体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十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重点项目技术报告,获市(厅)级以上政府采纳或相关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成果获县政府、市级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十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实现技术性突破,解决过较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市(厅)级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六)在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生产技术措施的实施、重要产品质量的提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重点工作起到关键性作用,较为显著的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有效证明)。
(十七)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市(厅)级以上职业技能荣誉表彰。
2.获得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
3.指导和培养的高级技师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得表彰奖励(须提供师徒关系证明)。
4.运用特殊技能完成特别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果,经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或工程专业技术培训教材1部,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二)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是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须提供论文宣读证明)1篇以上。
(四)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研究)报告、专项调查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1篇以上,获得上级部门的采纳和认可,或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结合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艺)工作总结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获得上级部门或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特别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申报人主导方案实施的相关证明。
(七)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或专家称号。
(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
(三)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十条 附 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报告、调查(勘查、勘察)项目、测绘项目、规划项目、设计项目(方案)、标准规范、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著作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自然资源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从事自然资源行业相关领域各专业实践应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为:
1.从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250000比例尺或1:50000比例尺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水工环地质项目、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项目、遥感地质调查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型以上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同类项目4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5)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2.从事矿业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矿业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型以上矿业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矿业工程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4)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3.从事岩土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岩土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型以上岩土工程类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岩土工程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4)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4.从事土地工程与技术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土地工程与技术类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型以上土地工程与技术类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土地工程与技术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4)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5.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城镇体系规划或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2项以上,或“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1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规模1平方公里以上的详细规划2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课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2项以上。
(6)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6.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类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型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类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4)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7.从事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海洋工程与技术类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型以上海洋工程与技术类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同类项目4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海洋工程与技术课题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县级同类项目4项以上。
(4)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县级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作为骨干技师参与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较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
(二)获得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三)参与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取得良好的效益,并得到相关部门或企业的认可。
(四)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正式发布实施。
(五)作为前三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以著作权证书为准)。
(六)参与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七)参与的课题报告、专项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得到采纳。
(八)承担较大网络系统管理、维护工作,掌握所维护设备的性能,独立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期间近3年无责任事故。
(九)承担质量检验或计量检测工作,编写完成的技术分析报告,经相关部门认定并采纳(须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十)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十一)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运用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果,获相关部门、机构或企业的认可。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制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须提供论文宣读证明)1篇以上。
(三)围绕本地区、本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等2篇以上,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结合参与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工作实践及取得的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相关证明。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专业技术荣誉表彰。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攻关项目,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十条 附 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报告、调查(勘查、勘察)项目、测绘项目、规划项目、设计项目(方案)、标准规范、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著作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助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撰写论文、专业技术报告或总结;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自然资源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业绩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矿业工程、岩土工程、土地工程与技术、国土空间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海洋工程与技术等自然资源行业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二)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等,或参与编制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项目计划、技术管理规程等。
(三)参与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参与单位重要设备或网络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改造、管理工作,保障设备或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成绩。
第七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结合工作实践,独立撰写专业论文、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技术总结等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
第八条 附 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报告、调查(勘查、勘察)项目、测绘项目、规划项目、设计项目(方案)、标准规范、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著作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关键问题。
二、主要完成人:指主要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从事项目(课题)某一方面技术研究的负责人。
三、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四、论文: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五、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六、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县以下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单位。
七、大、中、小型项目:按行业划分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