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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46号)

  • 发布时间:2022-08-31 11:0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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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下一级职称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研究项目,或参与并完成(排名前3)国家级研究项目。

(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三)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三项: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级重要报纸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独立发表。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立作者或独立译者,专著字数15万字以上,译著字数20万字以上)。

(三)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或省部级研究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2项。

(四)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撰写字数在30%以上),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项1项,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转载1篇,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2篇(不含论点摘登)。

(六)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被国家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人大相关文件正式采纳2项。(须由采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

(七)主持起草、编制或制(修)定省部级以上重大工作报告、政策文件、发展规划2项(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者可由2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相关文件采纳或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1项。(须由采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和三等奖2项。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四)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申报人需围绕其主要研究方向提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1项代表性学术成果作为代表作,由业内专家对代表作成果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研究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同一业绩成果仅按论文、著作、课题、获奖、转载、决策咨询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被设区市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见附录。

(四)在科研业绩成果中,如有两部及以上专著,第二部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可替代核心论文1篇,但只能替代1次。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被国家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人大相关文件正式采纳2项,可替代核心论文1篇,但只能替代1次。

(六)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党报党刊发表理论文章2篇的,可替代论文1篇,但只能替代1次。

(七)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八)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九)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副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做出较大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联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下一级职称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员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研究工作12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研究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研究项目,或参与并完成(排名前3)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

(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三)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本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研究工作)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三项: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级重要报纸上(理论文章)。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第一作者或第一译者,专著字数15万字以上,译著字数20万字以上)。

(三)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2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研究项目2项。

(四)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撰写字数在30%以上),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的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转载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1篇(不含论点摘登)。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设区市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被国家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人大相关文件正式采纳1项或被设区市党委、政府、人大相关文件正式采纳2项。(须由采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

(七)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起草、编制或制(修)定省部级以上重大工作报告、政策文件、发展规划2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者可由2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被国家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人大相关文件正式采纳2项。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市厅级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从事研究工作20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  附则

(一)实行代表作制度。申报人需围绕其主要研究方向提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1项代表性学术成果作为代表作,由业内专家对代表作成果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副研究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同一业绩成果仅按论文、著作、课题、获奖、转载、决策咨询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被设区市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见附录。

(四)在科研业绩成果中,如有两部及以上专著,第二部专著(第一作者)可替代核心论文1篇,但只能替代1次。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被国家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人大相关文件正式采纳2项,可替代核心论文1篇,但只能替代1次。

(六)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党报党刊发表理论文章2篇的,可替代论文1篇,但只能替代1次。

(七)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八)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九)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助理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在高级职称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研究工作6年以上。

(三)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研究工作7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并完成本学科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

(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三)参加过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研究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三项: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译文3篇,其中2篇为独立发表。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署名作者,专著字数12万字以上,译著15万字以上)。

(三)参与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

(四)作为成员参与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1项。

(五)参与完成的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1篇(不含论点摘登)。

(六)作为成员参与的研究成果获设区市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被设区市以上党委、政府、人大相关文件正式采纳1项。(须由采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

(七)作为成员参与起草、编制或制(修)定市级以上重大工作报告、政策文件、发展规划1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者可由2名以上副高级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被获设区市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被设区市以上党委、政府、人大相关文件正式采纳2项。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三)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级重要报纸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1篇。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  附则

(一)同一业绩成果仅按论文、著作、课题、获奖、转载、决策咨询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二)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被设区市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见附录。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党报党刊发表理论文章2篇的,可替代论文1篇,但只能替代1次。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五)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六)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研究实习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实习员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职称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研究员实习员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从事研究工作;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参与并完成本学科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

(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第七条  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

(一)参与并完成科研项目1次。

(二)独立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译文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被设区市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见附录。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党报党刊发表理论文章2篇的,可替代论文1篇,但只能替代1次。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重要报纸: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文章的字数在1500字以上)。

二、国内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目录”收录期刊、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人文哲学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收录的顶级、权威和核心期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只适用于对照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

“顶级期刊”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期刊分类为参照。

三、奖励等级:(一)国家级奖:指以国家名义设立的、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奖励。包含国家科技进步奖(软科学项目)、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全国专业性(学术)奖。

(二)省部级奖:指以国家部委、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的包含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西区政府决策咨询奖、广西区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广西区“五个一”工程奖、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等。通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评审验收被评为优秀的科研成果视为省部级二等奖,评为良好的科研成果视为省部级三等奖。

(三)市厅级奖:市级指以地市级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厅级是指以厅级部门名义设立的奖项。

(四)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

四、科研项目:必须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一)国家级研究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科研项目,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研究项目。

(二)省部级研究项目:是指国家部委,省级党委、政府,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省级部委委托管理某些专项的有关司局、厅局下达的研究项目。

(三)市厅级研究项目: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地级市科技局、地级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研究项目。

五、学术专著。“专著”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于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专著为合著的,须为本人在同一部书中且撰写字数在50%以上。凡文章汇编、选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教材、工具书等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六、学术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已公开发表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论文,不含内刊、增刊。每篇论文字数在4000字以上。在国家级、自治区级的新闻媒体发表的网络文章可视同在专业期刊或报纸上发表的文章。

七、领导肯定性批示界定:是指相关级别领导做出的“转ⅹⅹ部门(领导同志)阅研或肯定性评价”等肯定性批示,圈阅或只写阅不列为领导批示。只认定经正规内参刊物或由单位正式报送给各级领导同志参阅的研究成果。

党和国家领导批示认定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领导同志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省部级领导批示认定为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各军区领导同志及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市厅级领导批示认定为设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做出的肯定性批示。

八、决策咨询类信息刊物界定:指中央办公厅(中央办公厅信息综合值班室)、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省部级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设区市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采用的内参报告或信息刊物。

(一)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设区市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2篇,获设区市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公开发表1.5篇;获设区市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0.5篇,其中获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获设区市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0.75篇。

(二)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或设区市相应部门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九、在国(境)外发表、出版的学术成果,及其他需要认定的学术成果,由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专家进行研判,必要时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把握。

十、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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