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 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评审细则。
第三条 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制定县以下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2.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3.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五条 教师资格条件
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六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
(二)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4.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教师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5.国家机关交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三)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4.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教师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5.在幼儿园、小学的教师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6.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四)申报中小学二级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中专毕业,并取得中小学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五)申报中小学三级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中专毕业,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支教条件
从教以来,未满50周岁的中小学教师、教研员晋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乡村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教师在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或担任校级(园)领导,近5年来,平均每学年开展不少于6节(次)“送教下乡”活动。
第三章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教学工作量。
1.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来,中小学专任教师周课时10节以上(班主任、或中层管理人员、或党务工作人员,周课时5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6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周课时量6节以上,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2.幼儿园专任教师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4个半天,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中层管理人员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或每周听课、评课8节以上。园领导每周听课、评课4节以上,每学期至少上1节示范课。
3.教研员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县级及以下每年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80节;市级每年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60节。教研员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或公开课2次,累计承担市厅级以上专题教学指导报告、或培训课、或公开课3次。
(三)循环教学经历。
从教以来,幼儿园教师有4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中小学教师有2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4年以上。
(四)示范引领。
近5年来,中小学教师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县级以上教育教学交流专题发言、或作为专家在市厅级以上师资培养活动中累计承担评审、评估、讲学、培训等任务3次。教研员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或公开课2次,累计承担市厅级以上专题教学指导报告、或培训课、或公开课3次。
(五)培养骨干教师要求。
近5年来,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3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1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教学点教师不作要求)。教研员至少指导5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六)参与教学改革要求。
近5年来,按照最新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运用先进理念,围绕立德树人的总目标,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或管理方法,为学生(或被指导教师)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或综合实践活动,能独立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或科技辅导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或科技教育活动2次。中小学校级(园)领导至少开设过一门选修课程或主持开发一门地方、校本课程并在校级以上使用一年以上。教研员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本领域或一定区域范围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每年策划并组织县级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科研活动2次,累计承担市级以上专题教学指导报告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1.所教或所指导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或所指导的班级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校级领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所管理学校还须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市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优秀;或获得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本学科课堂教学评比(教学技能比赛、少先队辅导员专业技能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推广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3.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中小学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教研员主持完成1项、参与完成1项自治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第十三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中小学教师(教研员)提供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相关论文著作、教案、决策咨询报告、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1份(项)。
(二)中小学教师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2篇;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教研员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3篇,其中1篇在国内权威刊物或广西优秀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1篇。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取得中小学副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
(一)获以下荣誉称号(表彰)之一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自治区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广西教学名师、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等。
(二)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政府奖励(排名前三),或获得自治区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第四章 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城市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城市中小学教师(教研员)流动到乡村学校工作的,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重新竞聘相关岗位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育人工作。
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担任班主任工作1个学期以上。
(二)教学工作量。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
(三)循环教学经历。
从教以来,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2年以上。
(四)示范引领。
近5年来,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共青团、少先队教育交流专题发言1次。校级(园)领导每年承担校级公开课1次,任现职以来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教育教学专题发言3次。教研员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或观摩课,或公开课1次。
(五)培养青年教师要求。
近5年来,中小学教师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教研员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5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
(六)参与教学改革要求。
近5年来,按照最新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围绕“立德树人”总目标,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或管理方法,参与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或开设选修课,或举办知识讲座,或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门,或知识讲座2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其他课外活动1项。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或科技辅导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或科技教育活动2次。教研员每年策划并组织县级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科研活动1次,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教育技术教研员每年进行1个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并推广。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并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教育教学效果明显。
1.所教或所指导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或所指导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校级领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所管理的学校还须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奖励。
2.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优秀;获得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本学科课堂教学评比(教学技能比赛、少先队辅导员专业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
(三)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较强。
1.教师能够在校内主持学科教研活动或集体备课活动,并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教研员能够主持县级以上学科教研活动,进行培训讲座或评课反思,并主持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第十八条 论文(著作、总结)条件
(一)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
2.提交3份能反映本人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的教案、教学反思、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等教学总结材料。
(二)教研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论文1篇,并公开出版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
2.公开发表论文2篇。
第十九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
(一)获以下荣誉称号(表彰)之一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自治区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广西教学名师、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等。
(二)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获自治区级政府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第五章 中小学高级教师(乡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乡村学校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
乡村教师统一按本评审条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可按程序在乡村学校聘用。乡村教师经批准流动到城区教育教学单位工作的,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重新竞聘相关岗位不需经过评委会评审,如参加流入地学校岗位竞聘的,应按流入学校岗位聘用有关标准重新竞聘。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育人工作。
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担任班主任工作1个学期以上。
(二)教学工作量。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
(三)循环教学经历。
从教以来,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2年以上。
(四)示范引领。
近5年来,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除上述条件外,校级(园)领导每年承担校级公开课1次,任现职以来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教育教学专题发言3次。教研员每年承担乡镇以上公开课1次,并讲授过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优质课、或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五)培养青年教师要求。
近5年来,中小学教师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教学点教师不作要求),教研员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5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
(六)参与教学改革要求。
近5年来,按照最新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围绕“立德树人”总目标,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或管理方法,参与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或开设选修课,或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门,或知识讲座2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其他课外活动1项。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或科技辅导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或科技教育活动2次。教研员每年策划并组织乡镇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科研活动1次,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并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教育教学效果明显。
1.教师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在学生管理方面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提供3个在帮扶转化后进生或控辍保学工作中的成功案例。
2.教学态度严谨,认真完成教学常规要求,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学生评教和同行评议优秀率高,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优秀;获得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本学科课堂教学评比(教学技能比赛、少先队辅导员专业技能比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
(三)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
主持校内学科教研活动或集体备课活动,进行说课、上课或评课。
第二十三条 论文(著作,总结)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论文1篇,或出版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1部。
(二)提交2份能反映本人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的教案、教学反思、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等教学总结材料。
第二十四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
(一)获以下荣誉称号(表彰)之一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自治区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广西教学名师、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等。
(二)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获自治区级政府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第六章 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
第二十五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城市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城市中小学教师(教研员)流动到乡村学校工作的,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重新竞聘相关岗位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二)教学工作量。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
(三)循环教学经历。
从教以来,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工作2年以上。
(四)承担公开课要求。
近4年来,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教研员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公开课1次。
(五)培养青年教师要求。
中小学教师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教研员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3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
(六)参与教学改革要求。
教师能参与开发校本课程,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或开设选修课、或举办知识讲座,或组织指导科技、艺术、体育等课外活动。教研员每年策划并组织本学科教育教学科研活动1次。
第二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开展研究,并运用于教学实践。
(二)教育教学效果明显。
1.中小学教师所带(任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被学校授予文明班集体或优秀少先队集体,或本人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教师所带班级学生学业水平达到《课程标准》要求,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和综合实践能力获得较大提高。
幼儿园教师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良好风气。幼儿具有较强的求知欲望,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活泼的个性,身体素质明显增强。
教研员指导当地学科教学取得明显成效,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骨干。
2.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良好,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良好;或获得校级本学科教学业务评比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县级以上教育教学教研奖励。
3.具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中小学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教研员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七章 中小学一级教师(乡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
第二十八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乡村学校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
乡村教师统一按本评审条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可按程序在乡村学校聘用。乡村教师经批准流动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工作的,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重新竞聘相关岗位不需经过评委会评审,如参加流入地学校岗位竞聘的,应按流入学校岗位聘用有关标准重新竞聘。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二)教学工作量。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
(三)循环教学经历。
从教以来,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工作2年以上。教学点教师不作要求。
(四)承担公开课要求。
近4年来,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教研员每年承担乡镇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公开课1次。
(五)培养青年教师要求。
中小学教师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村小和教学点教师不作要求),教研员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
(六)参与教学改革要求。
教师能参与开发校本课程,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或开设选修课、或举办知识讲座,或组织指导科技、艺术、体育等课外活动。教研员每年策划并组织本学科教育教学科研活动1次。
第三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开展研究,学校评价效果好。
(二)教育教学效果良好。
1.教师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学生管理方面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提供2个在帮扶转化后进生或控辍保学工作中的成功案例。教研员能够及时进行教育教学反思,指导过至少1个本学科的校本科研项目。
2.教学态度严谨,认真完成教学常规要求。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良好,获得校级本学科课堂教学评比或教学技能比赛或少先队辅导员专业技能比赛二等奖以上。
3.具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教师参与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教研员参与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八章 中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
第三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有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二)教学工作量。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
(三)教学改革要求。
教师能积极参加教学改革,能结合教学开展学科综合实践、科技、艺术、体育等课外活动或心理健康、共青团、少先队等活动,效果良好。
教研员主讲1次以上教师培训课,或承担1次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公开课,或组织1次以上教学研究经验交流会,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
第三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学生德育、课程改革、教学实践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二)教育教学效果良好。
1.任教受学生欢迎,所教班级学风纪律好,学生成绩有进步。
2.教师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合格或获得校级本学科教学业务评比三等奖以上奖励。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九章 中小学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
第三十四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育人工作。
具备从事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的能力。
(二)教学工作量。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
(三)教学改革要求。
教师能够参加教学改革活动,效果良好。教研员能够组织教师培训,参与听课评课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学生德育、课程改革、教学实践等方面有成绩。
(二)教育教学效果好。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2.基本掌握教育科研方法,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采取说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并支持各设区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在坚持同行评价的基础上,倡导讲课、说课、面试答辩录像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三)本条件中,城市学校是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乡村学校是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及以下的学校。乡村教师是指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现在职在编在岗教师(含聘用教师控制数)。
(四)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五)校级领导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副校长(园长),正、副书记。中层管理人员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人员。教研员是指在乡镇中心校和县级以上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等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和组织管理的人员。
(六)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
1.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党务工作人员等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
2.中小学教师原则上须要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核批,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职改办备案。
(七)循环教学是指完成本学科本学段(学段指: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完整的教学任务,其中,小学一至三年级可算为一个循环,四至六年级可算为一个循环。毕业班是指幼儿园大班、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高中三年级。教研员、教学点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或因学科特点等客观原因无法安排循环教学的学科,教学循环不做硬性要求。
(八)基础薄弱学校是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学校。
(九)送教下乡是指到乡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开展授课、讲座、指导教学等教育教学活动。
(十)教学能力考核是指由各中小学校以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以教师日常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的综合评价管理体系。教学能力考核指标体系由各中小学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十一)周课时是指每周平均课时。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或休产假(在规定时限内),或因公致伤休假一年之内,执行任务(休假)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十二)公开课是指由学校或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优质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等。
(十三)市级是指设区市。县级是指市辖区、县、县级市。
(十四)各级政府奖励说明:
1.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视同国家级奖励。
2.自治区级政府奖励是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奖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可视同自治区级奖励。
3.市厅级政府奖励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党委、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奖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可视同市厅级奖励。
4.县级政府奖励是指县委、县政府及市局奖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可视同县级奖励。
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或奖励文件为准。各类表彰奖励以党委、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
(十五)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或其它行政部门组织立项的与教育教学有关的科研课题。课题应有结题证明材料。
(十六)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是指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练习册、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所有著作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十七)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
(十八)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该在学科岗位任教一年以上。
(十九)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