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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8〕65号)

  • 发布时间:2018-05-17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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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514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

文学创作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深厚的文学艺术修养、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经验,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文艺造诣和很高的创作水平,形成鲜明的个人创作风格,独立创作成就显著,作品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有关文学的论文或出版著作;热心培育文学新人,具有培养和指导能力,在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大专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有广泛的社会影响,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二、有2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公开发表在重要的文学刊物或在国内有影响的出版社出版;或在网络文学领域取得重要创作成果,在起点中文、掌阅、中文在线、咪咕等文学网发表500万字以上作品。

三、是广西作家协会会员或全国性产行业作家协会会员。

第七条  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

二、有不同文学作品获省(部)级文学奖两项。

三、独立创作并出版著作2部,有较高艺术水准,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四、独立创作并出版著作1部,有较高艺术水准,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文学理论文章3篇。

五、网络文学作品有较大影响力,有较高艺术水准,点击量和销售量达到业内较高级别,或有作品被改编成影视作品并在电视台或院线公开展播。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有一件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及另一件作品获得国内公认的重要文学奖。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

文学创作二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成熟的文学艺术修养和思想水平,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开始形成个人创作风格,独立创作成就比较显著,公开发表有关文学的论文或出版著作有社会影响;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在全区或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大专或中专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一个成熟作家的文艺修养和思想水平,创作上有显著成绩并开始形成个人风格,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二、有15万字的文学作品公开发表在重要的文学刊物或在国内有影响的出版社出版;或在网络文学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起点中文、掌阅、中文在线、咪咕等文学网发表300万字以上作品。

三、是广西作家协会会员或全国性产行业作家协会会员。

第七条  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文学作品获省(部)级文学奖。

二、有不同作品获得省级作家协会文学奖或全国性产行业作家协会文学奖两项。

三、独立创作并出版著作2部,有一定艺术水准,在区内产生一定影响。

四、独立创作并出版著作1部,有一定艺术水准,在区内产生一定影响,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文学理论文章2篇。

五、网络文学作品有较大影响力,有一定艺术水准,点击量和销售量达到业内中等级别,或有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动漫作品并公开展播。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符合文学创作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的。

二、获得国家级文学奖(或提名奖)一项。

三、获得省(部)级文学奖(或提名奖)两项。

四、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四个一批”人才。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

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较好的文学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过质量较高的文学著作,掌握国内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创作水平,可独立创作,作品在区内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公开发表文学作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四、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文学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文学作品在区内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

二、有1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公开发表在重要的文学刊物或在国内有影响的出版社出版;或在网络文学领域具备一定创作实力,在起点中文、掌阅、中文在线、咪咕等文学网发表100万字以上作品。

第七条  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作品获市(厅)级文学奖。

二、有作品获省(区)级作家协会文学奖或全国性产行业文联文学奖。

三、独立创作并出版著作1部,并产生一定影响。

四、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文学理论文章2篇。

五、网络文学作品有一定的艺术水准,有一定的影响力、点击量和销售量,或有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动漫作品。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符合文学创作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的。

二、获省(部)级文学奖。

三、获省(部)级重要文学杂志奖。

四、有不同作品获市(厅)级以上文学奖两项。

五、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六、获得厅(局)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

文学创作四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一定的文学修养和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并有初步的创作成绩;可独立创作,公开发表文学作品,并在省级报刊上发表过作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一、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有一定的文学修养和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并有初步的创作成绩。

第七条 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5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在市(厅)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或有影响的出版社出版。

二、独立撰写文学理论文章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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