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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系列高、中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14〕152号)

  • 发布时间:2014-12-19 11:25: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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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社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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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高等学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前沿,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选定开创性研究课题的能力,有确定的研究方向,承担和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研究项目,在确定研究思路、制定研究方案、解决技术关键、撰写研究报告上都起到主持人作用;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重要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开发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领衔出版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论文,形成学科优势,在同行中有较高声望;指导和培养过硕士以上研究生或中、初级研究人员;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院校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授予权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5周岁,其他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0周岁,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研究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

二、担任过1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必修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二、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其中1项要求完成);或主持完成研究经费累计5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

三、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第一发明人)或农作物新品种授权2项(第一发明人)。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SCI一区2篇,或SCI二区以上4篇。

二、在SCI EI或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6篇。

三、在SCI EI或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4篇,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第十条破格条件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排名第一)。

(二)任现职以来,新增主持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1项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经费在2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各类科研课题的项目经费达500万元以上。

(三)在《Cell》杂志发表论文1篇;或在SCI一区源刊发表论文3篇;或SCI二区以上源刊发表论文6篇。

二、作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取得博士学位,具有国外高校、专业科研机构或企业连续3年以上的研究工作经历,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人),经引进人才学校委托区外“985”高校3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三、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当前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职办〔20081号)要求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经引进人才学校委托中国科学院相关专业研究机构或区外“985高校”3名以上同行专家对其业绩成果进行鉴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二)在《Science》或《Nature》杂志发表论文1篇,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三)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在所研究的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经所在学校委托国内外2名以上同行院士确认,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高等学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副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是本学科的学术骨干;了解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具有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的能力,独立组织和指导课题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解决较复杂的学术技术问题,在承担和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研究项目中起到骨干作用;取得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重要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开发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出版学术专著或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在同行中有一定影响;有指导和培养青年研究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取得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院校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三)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授权高校的未满40周岁的申报者,其他高校的申报者未满35周岁,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二档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一般课题排名前五、重点课题排名前十)参与国家级项目;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课题研究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

二、指导青年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协助研究员指导研究生学习1年以上,取得明显的效果。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国家级(一般课题排名前五、重点课题排名前十)、省部级(排名前三)项目;或主持完成研究经费累计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排名前三)。

三、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发明人)或农作物新品种授权1项(第一发明人)。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SCI一区1篇,或SCI二区以上2篇。

二、在SCI EI或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4篇。

三、在SCI EI或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第十条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二、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各级科研课题的项目经费达100万以上。

三、在SCI一区源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SCI二区源刊发表论文3篇。

四、在所研究的领域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2位同行研究员或教授书面鉴定, 附有权威查新结论。

第十一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高等学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具有本学科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和动态,熟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提出研究方案,制定技术路线,在实施过程中能独立解决有关的学术技术问题;参与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起到主要作用;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实验技术的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能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或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有指导初级科技人员研究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院校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起到主要作用。

二、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和论文。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或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高水平的专著,或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研究论文课题研究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二、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或获得校级科研奖励(排名第一)二等奖1项以上。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

四、参与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基金项目、攻关项目、重大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研究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是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参与出版著作1部且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1篇。

二、分析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科技信息,结合课题研究实践,撰写出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排名前三),被省部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三、公开发表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以及获得1项专利授权(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科研项目(课题)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依据(或任务书)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A类以上项目)。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的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B类项目及以下);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其中,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一档:获得财政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5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2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或自筹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二档:获得财政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自筹经费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获得财政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2万元以下、社会科学类1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课题),自筹经费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

上述各级别科研项目(课题)均需要有经费支持,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经费到校证明为准。

四、著作、论文

(一)“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或编著、教材(10万字以上)。

(二)“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提供的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增刊除外。

六、各种奖励认证,需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非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还需提供评比通知。

七、本条件中相关佐证材料要求

(一)担任过研究生导师,须提供学校聘用证明;讲授研究生必修课程,须提供研究生管理部门认定的教师课表;指导过青年研究人员学习,须提供学校证明及考核材料。

(二)科研项目(课题)主持完成,须提供结题(验收)证书或通过鉴定证明。科研项目(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供相关成果材料。

(三) 各种奖励认证,须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非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还须提供评比通知。

八、涉嫌违纪违法,被司法、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申报并获得评审通过的人员暂不给予下文确认,待有关部门作出定论后,如无违纪违法行为,则下文确认;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受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则取消评审结果。

九、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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