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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5号)

  • 发布时间:2021-07-09 18:12: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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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司法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律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一级律师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宽广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 有组织和指导进行法学课题研究和律师实务、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公开发表高水平的法学著作和论文;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办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的经验及处理本专业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业绩显著;是本自治区律师界同行公认的业务和理论研究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一级律师职称。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在查处期间或处分处罚影响期(公开谴责、警告自决定之日起6个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决定之日起1年,中止会员权利为执行期及执行期满后1年,停止执业处罚为执行期及执行期满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5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能够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平均每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20件以上,其中在当地属较重大的案件不少于15%;或者平均每年主持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件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1项以上国家重点项目或2项以上自治区重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提出2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的。

(二)办理1件以上国内重大影响案件或5件以上区内重大影响案件,有2项以上辩护、代理意见被采纳。

(三)担任1家省级或2家以上市级政府(党委)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

(四)担任过5家以上上市公司、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提出5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

(五)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二名,下同)。

(六)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国家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省(部)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律师业务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编著5万字以上)。

(二)公开发表律师业务领域的学术论文,或律师业务论文、案例分析入选省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或在会议上宣读的,累计4篇以上。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律师业务或其他法学专业工作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大专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二级律师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较为宽广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有组织和指导进行法学课题研究和律师实务、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法学著作和论文;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办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的经验及处理本专业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业绩显著;在本地区律师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二级律师职称。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在查处期间或处分处罚影响期(公开谴责、警告自决定之日起6个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决定之日起1年,中止会员权利为执行期及执行期满后1年,停止执业处罚为执行期及执行期满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2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5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执业的,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律师执业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律师执业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副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平均每年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过各类法律事务15件以上,其中在当地属较重大的案件不少于10%;或者平均每年主持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件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1项以上自治区重点项目或2项以上市级重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提出2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的。

(二)办理1件以上国内重大影响案件或3件以上区内重大影响案件,有2项以上辩护、代理意见被采纳。

(三)担任1家市级(含以上)政府(党委)法律顾问或2家以上县级政府(党委)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

(四)担任过3家以上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事业法律顾问,提出5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

(五)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较大的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二名,下同)。

(六)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省(部)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市(厅)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律师业务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编著3万字以上)。

(二)公开发表律师业务领域的学术论文,或律师业务论文、案例分析入选省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或在会议上宣读,累计3篇以上。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律师业务或其他法学专业工作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大专学历,从事律师执业2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三级律师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专业知识,一般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公开发表有一定质量的法学著作和论文;有相应的工作经历和办理诉讼、非诉讼案件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当地律师界逐渐表现出业务上和学术上的优势。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三级律师职称。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在查处期间或处分处罚影响期(公开谴责、警告自决定之日起6个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决定之日起1年,中止会员权利为执行期及执行期满后1年,停止执业处罚为执行期及执行期满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律师执业的;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3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4 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律师执业 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律师执业 9 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执业的,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3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律师执业6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律师执业8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平均每年独立承办或参与办理过各类法律事务10件以上,其中在当地属较重大的案件不少于5%;担任过3家以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1家以上县级(含以上)政府(党委)法律顾问,提出1项以上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

(二)办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业绩良好,独立承办1件以上或参与办理2件以上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1项以上的辩护、代理意见被采纳。

(三)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二名,下同)。

(四)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承担市(厅)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律师业务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编著2万字以上)。

(二)公开发表律师业务领域的学术论文,或律师业务论文、案例分析入选省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或在会议上宣读,累计2篇以上。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获得律师业务或其他法学专业工作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四级律师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掌握办案程序,具有一定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四级律师职称。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在查处期间或处分处罚影响期(公开谴责、警告自决定之日起6个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决定之日起1年,中止会员权利为执行期及执行期满后1年,停止执业处罚为执行期及执行期满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律师执业1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律师执业3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比较系统地掌握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律师业务办理流程,能较好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问题,每年独立办理或合作办理各类案件5件以上。

第七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一、国内重大影响案件是指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或裁定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或已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者标的金额为8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涉外案件。

二、全区范围内重大影响案件是指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或审结,或裁定下级法院重审的案件,或已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或者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涉外案件。

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指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再审案件、申诉案件、发回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民事、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案件,刑事诉讼被告人在3人以上的案件或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新类型案件等;办理公司、企业改制、上市、破产、清算、项目建设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著作是指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五、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在《广西司法》、《广西律师》上发表的专业性文章或案例分析可计入论文。

六、课题是指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项目,应有立项、结项证明材料。

七、“大中型企业”具体划分标准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八、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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