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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7号)

  • 发布时间:2021-07-13 15:2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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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

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经验、生产实践经验或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开发研究的能力,能根据行业、产业发展的情况,结合教学的需要,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并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具有引领本专业(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或在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或研修人员的能力;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具备教育教学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是技工教育的领军人才,立德树人的典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广西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不得申报。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3.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系列副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其中含 2 年以上的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申报技术理论课正高级讲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个人或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等荣誉称号或年度考核优秀累计2次以上。

(二)近5年来,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学科)或相近专业(学科)课程。长期从事文化课教学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除外)。

1.专任教师年均授课240课时以上,校级领导年均授课80课时以上,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120课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160课时以上。

2.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完成在技工院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公开课或成果推广、教师培训、专业建设、课题研究、质量评估等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专题指导5次以上,以及听课、评课40节以上。

3.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期间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作课时要求。

(三)培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2名以上,其中至少1名成长为校级以上认定的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四)从事学生德育工作经历3年以上,并获得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认定的先进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等荣誉。

(五)开展教研教改或课题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课题、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新课程开发等)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含课题、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新课程开发等)1项以上。

(六)除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外,专任专业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5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的;其他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2.5个月以上时间本人或带领(指导)学生到行业、企业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或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的。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名师、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专业(学科)带头人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岗位荣誉称号,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姓名命名的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三)指导师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能力、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或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四)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教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主持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课程开发、示范特色专业、高技能人才基地、世赛集训基地等项目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4.主持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并在全区技工院校范围推广应用。

5.被竞赛组委会聘为国家级大赛技术专家或命题专家或裁判。

(五)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在指导、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开发、专业建设、示范学校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以及提高本地区技工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高水平的教学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被上级政府管理部门采用或在技工院校范围中推广。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加科技开发、技术攻关等项目,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二),或6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二)。

第八条  论文、著作、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或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且与专业相关的项目报告、设计文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教案设计、教研教改、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等成果4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专著或主编公开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1部(项)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副主编(排名前二)公开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3部(项)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4篇以上。

(三)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一级“一体化”教师资格,具有教育教学成果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是省(部)级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一)一般性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参与教育教学科研或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2.获得国家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所指导选手获国家级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2人次以上;或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

(二)特殊破格条件

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并具备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

1.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项。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

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工作业绩突出;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经验、生产实践经验或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开发研究的能力,熟悉教学规律,教学效果好;能根据所从事专业发展的情况,结合教学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有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和经历;具备教育教学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是本专业(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广西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不得申报。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3.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系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含2年以上的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博士学位获得者除外。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上述人员要有2年以上的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技术理论课高级讲师的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个人或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等荣誉称号或年度考核优秀或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良好以上。

(二)近5年来,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学科)或相近专业(学科)课程。长期从事文化课教学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除外)。

1.专任教师年均授课240课时以上,校级领导年均授课80课时以上,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120课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160课时以上。

2.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完成在技工院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公开课或成果推广、教师培训、专业建设、课题研究、质量评估等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专题指导5次以上,以及听课、评课40节以上。

3.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期间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作课时要求。

(三)每个教学年度年均需承担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1次以上,且评课等次在良好以上。

(四)除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外,专任专业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5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的;其他教师近5年累计不少于2.5个月以上时间本人或带领(指导)学生到行业、企业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或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的。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工作时间累计1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

(六)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3年以上。

(七)开展教研教改或课题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项:

1.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新课程开发)1项以上。

2.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新课程开发)1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岗位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2次以上;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姓名命名的市(厅)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教学成果、科研成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三)指导师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能力、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

(四)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并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2.担任市(厅)级以上课程改革、专业教学资源库、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等专业建设项目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并通过验收。

(五)公开发表的教科研论文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加科技开发、技术攻关等项目,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二)、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二)2项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或经过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与专业相关的项目报告、设计文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教案设计、教研教改、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等成果3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专著或主编公开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等)1部(项)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副主编(排名前二)公开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等)2部(项)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三)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二级“一体化”教师资格,具有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1项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参与教育教学科研或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一等奖(排名前三)。

(二)获得省(部)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2次以上;或所指导选手获省(部)级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4人次以上;或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

(三)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或被评为全国技术能手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姓名命名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

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较系统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技工教育及本专业(学科)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教学效果良好;有较丰富的教学和学生工作经验,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质量意识;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公开发表与本专业(学科)相关的科技、教学论文或实验报告;具备教育教学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广西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不得申报。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3.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报讲师的,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博士学位。

(二)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历,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上述人员要有2年以上的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技术理论课讲师的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申报一级实习指导讲师的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个人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评比奖励,或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良好以上。

(二)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学科)或相近专业(学科)课程。长期从事文化课教学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除外)。

1.专任教师年均授课320课时以上,校级领导年均授课80课时以上,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120课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160课时以上。

2.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在技工院校范围开展教育教学公开课或专题讲座、专题指导10次以上,以及听课、评课40节以上。

3.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期间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作课时要求。

(三)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除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外,专任专业教师近4年累计不少于4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的;其他教师近4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以上时间本人或带领(指导)学生到行业、企业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或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的。

(五)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好,被评为校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次以上。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评审;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四)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以上。

(五)参加或指导选手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六)独著的教科研论文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八条  论文、著作、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或经过学校认定的,与专业相关的项目报告、设计文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教案设计、教研教改、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等成果2项以上。

(二)参编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1部(项)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参编校本教材、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或教学资源建设方案1万字以上,并已被采用。

(四)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三级“一体化”教师资格,具有教育教学成果1项以上。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

助理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较系统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掌握技工教育及本专业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能按照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独立编写教案和讲义,完成教学工作或实验实训指导工作;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活动,具有良好的教学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业绩。具备教育教学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广西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不得申报。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3.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助理讲师的,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硕士学位。

申报技术理论课助理讲师的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1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申报二级实习指导讲师的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个人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合格以上。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

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1门以上课程。

1.专任教师年均授课240课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120课时以上。

2.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在技工院校范围开展专题调研5次以上,以及听课、评课40节以上。

3.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期间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作课时要求。

(三)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活动,教育教学效果良好。

(四)担任、兼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1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学生德育、课程改革、教学实践等方面的论文或工作总结1篇,通过校级认定。

(二)教育教学效果良好。基本掌握技工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通过校级教学部门评审、鉴定的教案设计、课件等实践成果1项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较系统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基本掌握技工教育及本专业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能按照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要求独立编写教案和讲义,完成教学工作或实习实训指导工作;具有一定的教学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业绩;具备教育教学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广西技工院校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并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不得申报。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3.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如自治区职称改革及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个人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合格以上。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专任教师年均授课和听课时数200课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和听课时数100课时以上。

(三)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期间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作课时要求。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完成1门实习课程教案的编写。

(二)完成1门实习课程的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良好。

(三)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特定解释

(一)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条件所规定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级别以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准,标准内没有对应级别的,应按实际调整。

(四)校级领导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任命的学校正、副校(院)长,正、副书记。学校中层领导,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任命的人员。兼任行政管理的教师,是指学校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

(五)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的确认方法:

1.学生德育工作岗位含班主任、团委干部、学生科人员、辅导员、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及到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锻炼等,在以上岗位任职的时间可计算为德育工作年限。

2.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不作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年限要求。

(六)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专业(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研究课、示范课。

(七)各类竞赛等级的认定方法:

1.国家级竞赛包括由国务院或外国政府名义举办的竞赛,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单独组织或牵头联合其他部委共同举办的竞赛。

2.省(部)级竞赛包括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竞赛、国家相关部委单独举办或牵头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竞赛,以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单独组织或联合相关厅(局)共同举办的竞赛。

3.市(厅)级竞赛包括市级人民政府举办的竞赛、省级相关厅(局)单独举办或牵头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竞赛,以及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单独组织或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竞赛。

4.各类竞赛如按名次排序奖励的,原则上按参赛队(人)总数的前10%、20%、30%名次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八)获奖等级的认定方法:

1.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奖励,或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名义单独颁发的奖励,或国家相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奖励。

2.省(部)级奖励包括省级党委、政府或国家相关部委名义颁发的奖励,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单独颁发的奖励,或省级相关厅(局)联合共同颁发的奖励,或国家相关部委直属的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颁发的奖励。

3.市(厅)级奖励包括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相关厅(局)颁发的奖励,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技工教育研究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研究机构颁发的奖励。

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为准,原则上应提供授奖文件。

教科研课题、技术研发项目等参照以上办法认定其等级。

(九)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是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申报正高级3万字以上,副高级2万字以上,中级1万字以上)。

(十)发表论文是指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代表作必须是本专业的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

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以及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均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上查询。

(十一)教师承担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课时可计为教学工作量。

二、相关佐证材料要求

(一)教师讲授课程,须提供本校教学部门认定的课时量证明。承担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听课、评课,均须提交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须提交申报年限内学校对个人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还需提供个人编写的1年来的实习课程教案。

(三)指导青年教师须提供学校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具体的培养方案(对象、目标、措施)或三方签订的培养协议(教学系、培养人、被培养人),以及培养成效等证明材料。

(四)已完成的科研项目(课题),须提供结题(验收)证书(文件)或通过鉴定证明。科研项目(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供相关成果材料。

(五)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须提交学校和实践单位证明材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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