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及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和管理工作,我厅对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强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已实施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二级岗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第四条 二级岗位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鼓励创新、服务发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统筹调控全区二级岗位总量规模。岗位总量根据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动态调整,最高不超过上年末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
第六条 二级岗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现行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具体核准到有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一般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进行岗位申报竞聘。
第七条 对于未核准设置二级岗位或核准二级岗位已聘满的事业单位,若其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突出、符合二级岗位申报条件,可按规定申请设置非常设二级岗位。待人员通过最终评议后,该非常设二级岗位设岗成功:
(一)未核准设置二级岗位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如有符合申报条件人选的,可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10%的数量申请非常设二级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数量较少的,可由主管部门按照不超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10%的数量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统筹分配数量使用。除按比例不足1个岗位的可按1个岗位计算外,其他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二)对未核准设置二级岗位或核准二级岗位已聘满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如有从区外引进在聘二级岗位人员,或现聘人员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符合二级岗位直接申报条件的,可不受比例限制申请非常设二级岗位。
(三)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不核定比例,如有符合申报条件人选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申请非常设二级岗位。
第八条 非常设二级岗位占用该单位正高级岗位。待非常设二级岗位人员因调出、退休等原因退出该岗位或本单位二级岗位出现空缺之后,该非常设二级岗位自动核减。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制定二级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应包含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岗位聘用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我区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制定二级岗位申报竞聘的品德要求和业绩条件。
品德要求为:严谨治学、敢于担当、勇于超越、顾全大局、创新协作的科学精神;理想信念坚定,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职业道德;坚守科研诚信,规范科研行为,遵守科学伦理,履行社会责任的从业操守。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人员年度考核应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业绩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达到全区二级岗位申报业绩条件控制标准(附件1)的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人员。
(二)与业绩条件(一)所列水平相当,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中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得到区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人员。(以本业绩条款申报时须有不少于2名同行业在聘二级岗位人员实名推荐,各单位依据本业绩条款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推荐人选总数的20%,单位推荐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本业绩条款推荐人数不得超过1人。)
第十一条 二级岗位在不低于品德要求和业绩条件的基础上择优聘用。突出实际贡献标准,坚决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重点向符合近3年我区科技重大专项研究方向,直接参与和推动我区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开发及重大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二级岗位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分类评议、集中审核的办法,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二级岗位自主评议,其余事业单位由各系列(行业)二级岗位评议办实施评议。基本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事业单位在本单位二级岗位空缺数范围内制定申报竞聘方案,公布岗位名称、申报条件、考核标准和申报程序等。需申请非常设二级岗位的,应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请表》(附件2),经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或高等学校自行审核),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个人申请。个人向单位递交真实、准确、符合申报竞聘条件的申请材料。
(三)单位推荐。事业单位组织资格审查、初审、评议、公示,产生拟聘人选,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推荐上报。
(四)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正式推荐人选,报相应系列(行业)二级岗位评议办。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推荐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再次审核。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或高等学校自行审核。
(五)实施评议。各系列(行业)二级岗位评议办组织实施专家评议,专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抽选。高等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合格”票数超过半数的,评议结果为“合格”。在评议时,对按第十条业绩条件(一)和业绩条件(二)申报人选分别进行投票。对按业绩条件(二)申报人选的评议原则上应设置不低于30%的差额投票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计算,不足3人可不设置),由专家投票确定。对按业绩条件(一)申报人选的评议,不设投票比例,由专家投票决定。专家投票情况应实名记录在册。
各系列(行业)二级岗位评议办和高等学校对通过评议人员按规定予以公示,并将评议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复审确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通过评议的二级岗位拟聘人选情况进行复审,在总量范围内择优研究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七)岗位聘用。事业单位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聘用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岗位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二级岗位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函。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单、二级岗位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附件3)。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推荐汇总表》(附件4)。
(五)人选业绩、成果、获奖、正高级岗位聘用年限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从区外引进的二级岗位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或高等学校自行审核),可即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岗位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 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的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由事业单位与其签订二级岗位聘用合同,并从聘用的次月起兑现其工资待遇。
第五章 聘期考核
第十七条 二级岗位人员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聘期内,每年应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聘期期满,应参加聘期考核。
第十八条 二级岗位聘期考核以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为基础,以年度考核结果为参考依据,采用个人述职、绩效分析、专家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方法,综合考察聘用人员聘期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治素质。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品行端正。
(二)工作业绩。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完成教学、科研、工程技术、临床、文艺创作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质量、数量和贡献情况。
(三)团队建设。发挥学术技术和管理核心作用,建设高质量技术团队,并带领团队新承担或取得重大项目成果等相关情况。
(四)人才培养。通过指导、带教、项目课题合作等方式,新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青年拔尖人才的情况。
(五)成果转化。积极推动本人或所在团队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应用取得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参加产学研合作活动等情况。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二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工作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制定聘期考核实施方案,组成聘期考核工作组。
(二)个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填报个人品德、业绩有关情况,撰写述职报告等。
(三)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将二级岗位聘期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自行认定。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二级岗位聘期考核结果,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认定。
(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高等学校、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二级岗位聘期考核结果汇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条 二级岗位聘用人员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用人员属延退、在聘期内退休或有其他不能实施聘期考核情况的,不填写考核等次,但须注明具体情况。聘期考核合格的,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续聘;不合格的,按政策规定转聘、低聘或解聘。
第六章 交流与退出
第二十一条 二级岗位人员交流到自治区内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因辞职、退休等其他原因不再聘用在本单位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应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级岗位人员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业单位应当撤销其二级岗位聘用资格,同时予以低聘或解聘: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谎报荣誉、称号或成果的。
(三)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擅自离职或因工作失(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五)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六)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
(七)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八)其他应当撤销二级岗位聘用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撤销二级岗位聘用资格的,由所在单位及时提出,经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或高等学校自行审核),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对撤销二级岗位聘用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二级岗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加强二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推荐二级岗位申报人选,对于资格条件不符、未经过规定程序或其他原因不宜推荐的,一律不予推荐。
第二十五条 各系列(行业)二级岗位评议办和高等学校应认真履行评议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评议工作。评议过程严守保密、回避、纪律监督等制度规定,不得擅自降低评议条件,不得干预专家评议结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加强对各地、各单位二级岗位评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评议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一)对违反规定自行设置、超核准数设置二级岗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擅自降低申报条件或聘用程序不规范的单位、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视情况暂停1—2年的二级岗位评议工作。情节严重的,适当核减二级岗位数量。
(三)对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考核职责,考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的,责令其整改并重新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定业绩条件中各种奖励、成果获得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取得正高级职称之后。各类项目(课题)均须以通过结项(结题)验收为准。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励,或以同一项目申报的成果、奖项或荣誉称号,不累加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定业绩条件中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聘用时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聘岗时间为准。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引进人员在海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相当层次岗位全职任职时间,可视同国内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聘用时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人发〔2016〕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5号)同时废止。其他二级岗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业绩条件控制标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请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推荐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