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疾控局制定了《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疾控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医药管理局 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3年7月31日
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及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建立符合我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方向的职称制度,加快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推动全区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提高宗旨意识、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用优质的服务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2.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营造注重实绩、潜心钻研、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结合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分层分类开展职称评价。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回归本职、深耕专业,切实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服务健康广西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根据我区实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药、护、技、研五个专业类别。其中医、药、护、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研究类(卫生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研究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2.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专业,并做好与医学教育的衔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高级职称评审专业。
4.明确职称层次。根据我区实际,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分为全区通用级、县级、乡镇级等三个层次,取得的全区通用级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可在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依据;取得的县级正高级、副高级职称,限定于全区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依据,县级副高级职称只能用于晋升县级正高级职称;取得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限定在全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区或县域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未定等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不能用于申报全区通用级及县级高级职称。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我区乡镇卫生院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合格标准的,可取得乡镇卫生院中级职称,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含增挂乡镇卫生院牌子、按乡镇卫生院进行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聘任,只能用于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5.明确评委会设置。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西医内科、西医外科、西医综合、西医妇产科儿科、公共卫生、中医中药、护理等7个评委会,实行分类评价。结合实际,设置卫生研究类专业评委会、壮医中级职称评委会。具有自主评审权的设区市及有关单位也可根据本地或本单位实际酌情参照执行。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将医德医风考核放在评价首位。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建立完善实践能力评价指标。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对于临床医师,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患者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师执业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师的评价指标。对于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将流行病学调查、防控处理、疾病监测、实验室检测检验、健康教育、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工作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现场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等作为评价指标。
对于护理人员,将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工作量、护理质量和教学督导、危重患者抢救、主持护理疑难病例讨论、主持护理专科查房、护理会诊工作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护理实践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教学培训、患者安全、质量改善能力等作为评价指标。
对于药学人员,将调配处方、处方点评、药学门诊、药物重整、静脉药物配置、医院制剂、药物质量监测、用药监测、药学监护、药物临床试验、药事管理工作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药学监护率、制定药物治疗方案能力、保障药品质量能力、维护患者安全用药能力等作为评价指标。
对于医学技术人员,将技术操作、设备检测和维护、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生物安全工作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实践能力、技术标准、质量控制、技术创新能力等作为评价指标。
对于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制订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重点评价其服务基层水平、接诊量和解决基层实际问题能力,突出实践和实操能力考核,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与病案分析,新技术新项目推广与应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以及履行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情况作为评价指标。
对于卫生研究人员,以医学研究成果、临床研究业绩、决策服务成果等作为评价载体,重点评价科研能力、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业绩贡献等方面,强化对研究人员原创性、价值性、专业性、系统性的评价。
3.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卫生系列申报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卫生系列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4.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5.实行自治区标准、设区市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疾控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通用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研究人才自治区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设区市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单位标准。设区市标准和单位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自治区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对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专业初、中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结合我区实际,对未纳入考试范围的壮医专业中级职称实行评审,已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职称评审采取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运用考试、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西学中”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审。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在我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医院工作、开展医疗协作“组团式”帮扶的外省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称申报、职称评审、证书查询验证等工作。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合理确定评聘模式。各设区市、各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机构要充分考虑现有评聘模式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保持政策延续性,确定医疗卫生机构评价和聘用的衔接关系。
2.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各设区市、各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机构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五)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1.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评价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设区市及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2.改进评价方式。各设区市可单独设立基层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限定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有效。
3.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执业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以及主治医师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应到基层或对口帮扶的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时限不少于1年,并且考核合格。援外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晋升副高级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职称。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推动完善行业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我区卫生专业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高校附属医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直属医院等其他用人单位确需组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备案。积极发挥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
3.加强全过程监督。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并列入“黑名单”。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实行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可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职称推荐、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敏感。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平稳顺利落地。
(二)精心组织,稳慎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疫病预防控制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可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程序和评价标准开展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38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