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6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权
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47 号)等文件精神,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健全完善符合高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做好我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下放高等学校职称评审权,建立高等学校自主评审与政府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职称评审制度。
二、实施范围
(一)从2018 年起,将高等学校教师(高等职业学校)、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等5 个系列(系统)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到全区所有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校或相关学科(专业)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高级职称评审权不得下放至院(系)一级。
(二)具备其他辅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资格条件的,高校须按职称管理权限报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或相关系列(设区市)职改领导小组同意。暂不具备评审资格条件的职称系列,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其他高校或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进行。
(三)职称认定和重新确认两项工作同时下放到全区所有高校,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审时间、年度岗位职数使用计划、评审标准条件、评审工作程序、评委会及学科评议组组建、评委抽取、评审纪律监督、投诉举报受理等。高校要严格按照评审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条件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采取联合评审需明确牵头高校,由牵头高校制定联合评审工作方案。采取委托评审需在同层次及以上高校之间进行。
高校制定、修订职称评审工作办法及操作方案,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二)制定评审标准条件。
高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针对不同类型、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学校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基本要求。评审标准应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社会服务导向,把师德放在评价首位,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
高校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组建相应层级评审专家库。条件不具备的高校可从校外征集专家评委。组建广西高校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各高校可根据需要从全区第一层次专家库和广西高校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专家。
(四)组建评委会及学科评议组。
高校成立年度校级评委会,采取联合评审的高校由牵头高校成立联合评委会,采取委托评审的高校由被委托高校成立评委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和高校主管部门备案。高级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3 人,其中,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 至2 人,主任委员由高校主要领导担任,评委原则上由学校评审监督委员会、职改部门从本校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高一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本系列同级及以下层级职称。
高级评委会应组建相关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 人,组长由年度校级评委会成员担任,成员一般不少于3 人。学科评议组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和专业门类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涵盖若干相关或相近学科专业的评议组。
(五)组建评审监督委员会。
评审监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参与评委专家的抽取与监督,对评委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全程监督职称评审工作等。学校纪委对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评审期间重大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实施评审。
1.公布岗位职数使用计划。
公办高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科学编制年度及未来3—5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并将岗位信息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民办高校参照执行。
2.个人申报。
高校根据评审工作方案,按照自治区开展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组织教师个人申报。申请破格人员由本人提出破格晋升申请,所在学院(系、部)审核,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报送。高校中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经所在高校推荐、档案所在部门审核档案等程序后,参加所在高校的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
3.学院(系、部)考核推荐。
学校组建学院(系、部)考核推荐组,由院(系)主要负责人、专家、教师代表5 人或7 人共同组成。参加考核推荐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审议前要先进行面试答辩。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参加考核推荐组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方可推荐到相应的高、中级评委会评审。考核推荐组写出推荐意见,并注明投票表决结果,由院系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院(系)公章。
4.申报材料公示。
高校对所有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5.资格审查。
申报人所在部门对参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高校职改部门会同宣传、人事、学工、教务、科研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参评条件及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6.学科评议组评议。
高校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全面评价,并按照基本条件审核、代表作鉴定、正高答辩、集体评议等程序开展评议,对申报人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综合评价,并向高级评委会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学科评议组只有推荐、建议权。
7.评委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学科评议组的推荐意见进行充分审议,按照参评高校年度岗位职数使用计划,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参加评审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方可通过评审。
(七)评审结果复核。
高校应于评审工作结束后3 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审结果复核工作,其中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复核不得自评自查,可采取交叉复核或委托复核的方式进行。
(八)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九)评审结果备案。
在评审结果公布1 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高校将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报高校主管部门、相应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将评审结果数据与自治区职改评审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十)批复及职称证书。
由高校依据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结果自主印发任职资格文件,自主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并加盖相关评审委员会印章,并统一纳入自治区职称证书管理系统。
(十一)评审结果使用。
自主评审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区内外其他单位的,转入单位可按照单位标准和岗位要求自主聘任,也可要求其重新评审。
(十二)评审材料管理。
高校自主职称评审过程的相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确保评审全程可追溯。
(十三)职称制度建设。
高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出台完善职称评审惩处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各高校及有关部门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分级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十四)监管办法。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开评学校的五分之一。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对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切实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将高校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落实责任,健全制度。下放评审权后,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是职称评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职称评审工作直接责任人,各高校要履行好用人自主权,加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改革办法,落实主体责任。
(三)完善机构,强化保障。科学谋划、积极准备,做好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学校开展自主评审的相关准备工作。各高校要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齐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物资和技术条件,切实保障高校顺利开展自主职称评审工作。
(四)加强宣传,有序推进。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管理制度建设,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的顺利实施,更好服务于高校的建设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