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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16〕2号)

  • 发布时间:2016-03-24 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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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职改〔20162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区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范性,简政放权,优化管理,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现就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改完善评审条件

修改完善现有评审条件,具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修订范围。

1、各系列职改办应负责修订本系列2009年及以前制定的高级、中级评审条件并制定初级评审条件;

2、对于2014年以前制定的评审条件,相关系列职改办可根据需要及时调整修改。

各系列职改办应在20161230日前按规定程序完成修订并报自治区职改办审定。

(二)修订程序。

评审条件的修改应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进行,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1、调研论证。各系列职改办应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专家论证;

2、修改完善。对评审条件初稿应在全区范围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自治区职改办。各系列提请审定的高中级评审条件,应提供起草说明、政策依据、修改对比文稿等作为附件材料;

3、审核论证。自治区职改办组织相关系列评审管理专家对各系列提请审定的评审条件进行修改论证,确保各系列评审条件的基本均衡;

4、发文公布。自治区职改办按规定程序将修改完善后的评审条件发文公布。

(三)修订要求。

1、各系列职改办应结合本系列特点,加大调研论证力度,使本次评审条件的修订,准确反映行业人才队伍的需求,体现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特点;

2、鼓励各系列职改办在本次评审条件的修改中创新评价方式。各系列职改办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完善评价指标,体现工作实绩,适当降低论文数量要求。本次评审条件修改中,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的调整应从严掌握,可相对现有条件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3、请相关系列职改办高度重视本次评审条件修改工作,落实专人,按规定程序及时间完成。

二、优化评审通过率管理模式

优化原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率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相对统一的基数下,自主设定与综合调控相结合的评审通过率管理模式。具体如下:

(一)统一计算基数

各市、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部门研究确定本市、本系列(行业、单位)高级评委会的年度各类别评审通过率时,应依据以下基数:

1.财政供养(全额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评人员(编制内)评审通过率为40%以内;

2.非财政供养(含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单位参评人员以及财政供养(含全额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评审通过率为55%以内;

3.对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身份参评人员,评审通过率为30%以内;

4.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等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率为60%以内;

5.对于年度参评人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系列高级评委会,当年评审通过率基数可再提高10%

自治区职改办可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评审通过率计算基数,并公布执行。

(二)自主设定与适度调控相结合

1.各市、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部门每年应根据当年申报人员素质、人才队伍结构、分布及发展需求,以及本市(行业、单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等因素,依据评审通过率计算基数,合理设定本市、本系列(行业、单位)高级评委会当年各类别人员评审通过率并报自治区职改办,作为自治区职改办开展评委会评审监督的重要依据;

2.中小学教师系列等实施评聘结合的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率由系列(市)职改办根据评聘情况,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自主设定,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后执行;其他各市、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部门自主设定的各类别评审通过率,如相对基数上下浮动5%以内的,可直接作为评审管理依据,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后执行,无须说明理由;

3.各市、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部门自主设定的各类别评审通过率,如相对基数上下浮动超过5%的,应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数据测算情况、政策文件等作为依据,经所在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全区人才队伍发展情况、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以及综合平衡各相关评委会评审通过比例等因素核定。各高级评委会应根据核定后的评审通过率,开展评审管理工作;

4.各级职称工作部门应加大申报材料的审核力度,确保参评人员质量,杜绝未达评审条件的人员进入评审环节;对于进入评审阶段未达评审条件的人员,各高级评委会不得将其计入申报参评人数;多职称申报、转系列评审等参评人员,应计入评审通过率计算基数;

5. 各系列职改办存在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随意降低评审基本条件接受申报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提高评审通过率等现象的,自治区职改办有权降低相关系列高级评委会下一年度评审通过率,且三年内不予受理该评委会增加评审通过率申请。对由于材料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负面影响的,自治区职改办要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时间要求

对于申请备案的评审通过率,相关系列职改办可随开评申请报送;对于需调整核定的评审通过率,相关系列职改办应在开评15个工作日前提交报备材料。

三、调整二次公示程序

为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二次公示管理,强化监督,完善流程,明确责任,对二次公示程序调整如下:

(一)系列职改办公示。有关市、各系列(行业、单位)高级评委会应在评审完成后利用本系列、行业或单位的门户网站等有效渠道,将评审结果以本市、系列职改办名义对社会进行二次公示。如相关市、系列(行业、单位)暂未建成门户网站的,可委托自治区职改办进行二次公示。

(二)自治区职改办整合公示信息。除委托公示外,有关市、各系列职改办应在当年公示信息发布同时将公示网站具体网页链接发送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对外发布。有关市、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确定公示网站,完善相关网站建设,并将网址报送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三)明确公示异议的处理程序。有关市、各系列职改办为调查处理评审结果二次公示异议的责任主体,自治区职改办对调查处理结果及程序进行监督。对于投诉及举报中涉及高级评委会所在市或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人员的违法违纪事项,自治区职改办可直接调查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二次公示可不受集中审核程序的影响,具体时间由市、系列职改办自主确定,及时公示。

四、其他

各系列、市、县职改办可参照本通知,研究提出中、初级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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