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今天来看第二期。
贺州: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责令整改!
案例:
2020年7月2日,6名农民工到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其6人在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某项目从事钢筋工工作,被拖欠工资。随后,贺州市人社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2020年7月6日,贺州市人社局到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经查,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将该工程主体建设部分的劳务分包给南宁市某劳务公司。贺州市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涉案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查阅现场资料,锁定了事实证据。发现该项目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未编制工资支付表,贺州市人社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该公司按期改正了违法行为,并足额支付了6名农民工的工资。
评析:
建筑行业普遍有农民工流动性大、人数多、工种繁多的特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往往对工地用工情况、考勤情况不掌握,导致容易产生工资结算纠纷。为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现场用工情况混乱,工资发放容易有争议等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设定了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包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管理,做好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等基础工作。确定工资发放主体和发放金额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基本要求,厘清工资支付各个环节是从治欠问题“根”上“正本清源”的措施。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来源:厅劳动保障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