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转发《南宁市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交存程序》等四项规定的通知
桂人社办函〔2014〕68 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从 2003 年我区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已经在建筑、水利、交通、铁路、电网工程建设等五大行业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该制度在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 号)要求,从2014 年1 月13 日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不再列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退还和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证明等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现将《南宁市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存程序》等四项规定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南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相关程序,进行公布并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