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只有当职工因工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正常参保缴费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可以申领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并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自身合法权益。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鉴定应当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
申请材料准备好后,由工伤职工(如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交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或者其用人单位向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申请。广西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详见下面附表。目前,我区暂时未开通线上申请渠道。广西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桂林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24号桂林市社保中心二楼72、73号窗口0773-2812660梧州梧州市西堤三路11号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0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