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3日
广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以上,其中企业职工培训75万人次、其他就业群体培训75万人次。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为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加大对职工等重点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三年组织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75万人次。指导督促规模以上企业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开展关键岗位骨干培训和高技能人才研修,选派高技能人才到区内理工类高等院校、研发制造类科研机构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和研修。发挥主管部门、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组织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完善推广职业培训券制度,统筹并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三年培训4万新型学徒,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有效衔接。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三年组织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60万人次。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和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等相关政策。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
(三)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三年组织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15万人次。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项目制培训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50元/人·天的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培训补贴及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加大粤桂扶贫协作培训力度,引入结对帮扶地区优质培训机构在我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在粤就业的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评价,并给予培训企业、机构或个人相应的补贴,相应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
(一)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补助。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二)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所获得的收入,可动态调整增加绩效工资总量,所增加的总量不计入下一年度单位工资核定基数。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主动对接企业,共同培训符合企业需求的全日制毕业生,对与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培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且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职业院校,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三)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行业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管理体制。扩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推动企业、行业协会自主评价技能人才并落实待遇,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广泛调动企业、培训机构及培训对象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制度,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参与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开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打破技能人才评价中年龄、学历、资历、身份和比例等限制,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技术工人,可破格或越级参加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考评。
(四)创新培训形式和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求职能力、就业适应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婴幼儿(0—3岁)照护等就业技能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着重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就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将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专项研修计划,选拔高技能人才和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骨干教师赴制造强国、职教大国开展技能研修。加大对各类培训机构师资培养扶持力度,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支持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培训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营养师、社会工作师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等。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持续支持各类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落实自治区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补助资金,加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投入,推动实训培训资源整合,提高实训能力和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各级公共实训基地购买、升级设备予以支持。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增强培训效果。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完善培训统计工作,推行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
(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全区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全区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各类补助资金使用结构,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和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实现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开放。将退役军人等群体纳入项目制培训对象范围。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扶贫资金、部门预算等各类涉及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市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应按规定提取,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类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转变培训监督管理方式,从过程监督转变为结果考核,切实提高培训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推进。要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健全工作机制。在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自治区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各有关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统筹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工会要监督企业足额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及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建立目录清单制,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自治区制定全区培训机构目录和评价机构目录,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调整制定本地培训机构目录和培训项目目录,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调整制定本地培训项目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加快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大力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五)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和“技能大师传帮带”活动,持续开展“世界青年技能日”宣传活动和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先进事迹巡回报告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