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修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就业政策,取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政策限制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中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政策,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22〕24号)中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并不存在冲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用工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主要考虑到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的政策目的是降低用工单位劳务成本,鼓励吸纳就业。接收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费等劳务成本的实际负担者。因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未将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享受范围。
二、关于代表所提建议的答复意见
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就业政策,取消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政策限制的问题。我厅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请示汇报,同时加强与贵州、云南、湖南、广东、海南等周边省份沟通交流,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政策的研判分析,详细了解相关需求,全力支持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