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方面所采取的举措。
今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费率。接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对降低我区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出了41条具体措施。其中,包含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加大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力度的措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工作,及时成立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人工成本工作方案,牵头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发往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于6月8日正式印发各地贯彻实施。与此同时,积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做好贯彻20号文件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在人社系统组织学习培训,并通过广西人社手机短信平台将相关政策发送给基层群众、人社服务对象。
二、《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通知》的主要精神
(一)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方面:
1、明确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起始时间,即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
2、明确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具体范围: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对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区内、并在产业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企业,再分两类情况处理:对我区29家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4家生态产业园区)内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19%再降至14%;对29家重点产业园区外的84家其他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19%再降低至16%。
3、明确了降费的流程。对于实行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按新的缴费比例计算征收,不需企业申报;对于产业园区内企业实行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4%或16%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核准后的缴费比例负责征收。已按20%缴费比例征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进行结算。也就是说,以最简便的流程提供给企业,把复杂的问题留在人社部门。
(二)允许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方面:
1、明确了企业申请缓缴的条件:对于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及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2、明确了企业申请缓缴的流程: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提出,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这一流程也是以最简便的流程提供给企业,把复杂的问题留在政府部门。
3、明确了企业缓缴的期限。企业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起色且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继续申请接续缓缴,但累计申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继续实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方面:
1、明确了继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起始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2、明确了继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标准。即我区的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3%降至2%的基础上,再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为0.5%,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率为0.5%。
3、明确了我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的具体内容。即继续实施我区《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2号)和《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7号)。第一、实施对象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第二、补贴标准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第三、稳岗补贴申请程序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程序核定并报批后执行;第四、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
(四)继续执行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费率政策方面:
1、重申了降低企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条件及具体比例。对于目前执行生育保险费率超过0.5%以上的统筹地区,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由,将现行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以内。
2、明确了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不需要企业申报的规定。即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而不需要企业申报,从而彻底减轻企业的办事成本和负担。
1、明确把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权限授予各统筹地区。即自治区本级及各设区市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政策由各自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水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确定降费的比例,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2、目前各统筹地区都已采取行动。其中,南宁、玉林等市已启动实施了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
(六)实施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方面:
1、明确了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和范围。即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2、明确了企业在岗培训的补贴标准。企业在岗培训的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
3、明确了向哪里申报。培训补贴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大对我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宣传与培训力度,迅速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业务指导,确保各地各部门准确把握并执行政策。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实施不打折扣、不存漏洞、不出问题。
(四)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时研究分析上述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我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