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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7-07-29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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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取消了过去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据了解,2008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尤其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原有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保障水平较低,资金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逐步显现。20168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为确保各地能够准确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人社厅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分析,制定《实施细则》,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补贴标准、参保办法、相关政策的衔接、资金筹集和管理、办理程序等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实施细则》明确了被征用土地特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宅基地或农村集体所有且未向农民发包的土地被征收,都不在计提养老补贴的范围内。

《实施细则》进一步界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对象范围,对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不作限制性的规定,无论其户口是否在被征地村,只要符合细则所列举的4个条件,即:(一)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二)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三)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四)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均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实施细则》对于补贴的标准的表示也更为准确,即: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自治区统计部门正式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实施细则》对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和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的参保补贴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补贴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逐年计入其个人账户。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但不得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在用人单位参保的,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采取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的办法,待其符合参保条件或领取待遇条件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衔接,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

截止2016年底,广西历年人社部门共核准全区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超过1万个。各地政策补贴标准、参保办法差异较大。《实施细则》明确对于2008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保障条件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统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同时明确了各地原自行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由各市根据《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衔接办法,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我区征地总面积34.6万公顷,涉及被征地农民672.5万多人,其中符合养老保障人数160.252万人,已参加养老保障人数23.6万人,仍有136.6万被征地农民游离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外。《实施细则》的出台,有望解决百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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