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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获评单位可获100万奖补

  • 发布时间:2017-12-13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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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出台《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获评单位可获100万奖补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期联合印发《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以下称《办法》)。对评选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单位,授予牌匾并按规定给予每个示范基地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评选条件

《办法》规定,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2年以上。创业孵化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园区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入孵创业实体年营业总额达2000万以上,或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

同时,要求申请基地入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20户,参与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近2年年均不少于100人,累计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200人(含基地在孵和出园后继续经营的创业实体累计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数)。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其中孵化成功的成长型企业比例不低于1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孵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成长型企业是指持续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参与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达10人以上的企业;成长型企业比例是指成长型企业数占孵化成功企业总数的比率)。同等条件下,对现有在孵企业吸纳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比例较高、依法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地可优先评选。

另外,申请基地应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明确的入孵创业实体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等制度,在申报、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每年评选一次   评上可获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办法》规定,从2018年起,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选、上网公示的评选原则,每年评选认定不超过10个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单位应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申报单位资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对评选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单位,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同时给予每个示范基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动态管理   存在这些情形将被取消资格

《办法》规定,自治区级示范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治区级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在人社厅门户网站公布: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基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三、一年内被入孵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虚报、造假相关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或明知入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据了解,目前,广西全区认定创业孵化基地150个,3591家企业和项目入驻孵化,直接带动就业3.0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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