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公务员局、社会保险事业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根据工作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17〕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39号)及《广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法建通〔2018〕2号)等通知精神,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本厅有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信访处理、仲裁职能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结合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诠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规定的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的主体为有执法、信访处理、仲裁职能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以案释法的对象,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参与人和服务对象,也包括社会大众。其中社会大众中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宣传。
第四条 以案释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依照政策法规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不得违反政策法规和相关工作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二)规范性原则。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三)及时性原则。根据执法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执法办案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四)必要性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当事人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科学判断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以案释法。
第五条 本厅以案释法工作的分工:
(一)各处室、单位在日常开展的执法、服务工作中耐心接待当事人或服务对象,依法依规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惑释疑。
(二)各处室、单位举办培训班时应根据情况安排案例教学,通过分析案例宣传、贯彻政策法规。
(三)信息中心、宣传中心在厅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上开设“以案释法”栏目并做日常的检查、维护,对各处室、单位提供的以案释法材料按规定予以发布。
(四)各业务处室、单位编写以案释法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其中,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信访处、社会保险事业局每个月至少报送一篇以案释法材料。
(五)政策法规处建立本厅以案释法案例库,并从案例库中筛选案例分析材料按程序报经厅领导同意(或厅领导授权相关处室审核同意)后转宣传中心发布到厅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上。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所不定期编印、出版以案释法选编等书籍、小册子,供各处室、单位在工作中或开展的活动中向群众免费发放。
(七)政策法规处不定期地从案例库中重点选取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停工留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适时向自治区普法网等报送。
(八)规划财务处安排相关经费预算。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编写以案释法材料应选择成熟的案件和针对性强的案件,并做到“三不得”和“四有利”:
(一)不得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二)不得妨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三)不得引发舆情事件或者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四)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
(五)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六)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编写的案例,应当包括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处理结果、案件评析(包括法律适用)、启示等方面的内容,增强以案释法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不定期从案例库中重点选取并适时向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报送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
第九条 以案释法工作纳入本厅年度普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将定期对各处室、单位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每年编写以案释法材料,处室、单位15篇以上、个人10篇以上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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