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15日
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自治区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基准和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和“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人社部门内部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各具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处、股)室、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公示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包括及时向承担政务公开或宣传职能的工作机构报送应当公示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承担政务公开或宣传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通过网络平台、新闻媒体发布、更新行政执法公示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技术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四)法制工作机构按规定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内设执法机构、管辖范围等;
(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等;
(三)执法职责。包括工作岗位执法范围、执法纪律和执法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四)执法权限。即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具体可参照本厅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权责清单);
(五)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规定,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九)自由裁量基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裁量情形、幅度和细化、量化的自由裁量基准;
(十)监督举报方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程序。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人社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示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有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志的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人社部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人社部门作出执法决定,应按规定公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以下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处罚相对人、处罚的主要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强制的相对人、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不得违规公开或透露举报人信息。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以本部门官方网站为主要公示公开载体,也可以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办公场所公告栏、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新媒体等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可根据公示内容设置相应的子栏目。
人社部门应当按要求做好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案系统等对接,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上传、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向有关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或者本级政府规定的有关网站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机构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执行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等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七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被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示公开的原相关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6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6〕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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