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处室,自治区社保中心,厅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