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要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就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和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遇计发基数
2021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6184元/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涉及的“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使用该数据。
二、关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1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832元(即5819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8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492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323元/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