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配合,将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工作作为促进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抓手,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工作协同,共同推进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工作。
特殊困难群体身份认定部门职责分别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身份认定,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的身份认定,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认定,低保残疾人身份认定由残联部门通过残疾人证库与民政部门低保数据比对后确认。
二、强化政策引领,规范征缴程序
(一)明确代缴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10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为不属于上述五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代缴不低于5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扶持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各地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在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继续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自治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实际因素,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完善政府代缴政策。
对缴费困难群体在“十四五”期间保留的100元缴费档次,继续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金额合并计算所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政府代缴和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继续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在自治区基础上适当提高代缴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
(二)规范征缴程序。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通过银行签约进行代扣代缴,也可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金融机构网点、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机、广西税务 APP等多种方式缴费。每年11月20日前,县(市、区)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部门提供困难群体人员名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集汇总后向财政申请代缴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申报政府代缴困难群体养老保险费。当年困难群体已经自主缴费的,第四季度由社保经办机构将政府代缴保险费部分通过单位基本账户或社保费汇缴专用账户原渠道返还参保人员。
(三)统一代缴账户。对于代缴单位开设有基本账户的地区,应当通过代缴单位基本账户进行代缴;代缴单位没有基本账户的,通过单位依据《过渡期内税务部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桂税发〔2019〕52号)文件开设的“社保费汇缴专用账户”开展代缴业务。单位基本账户和社保费汇缴专用账户涉及多项资金或险种核算,财政拨付社保代缴资金时,应明确标注资金性质,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社保代缴资金后,应及时划扣缴费,避免资金大量、长期滞留单位账户,并严格做好分账核算和对账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四)确保精准施策。各地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经办手续,主动上门服务。适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的特点,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身份的参保人员,在身份认定期间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超过认定期的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属于上述缴费困难群体的,应按照正常缴费档次参保缴费。
三、用心用情宣传,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开展社会保险帮扶政策和服务举措宣传活动,注意积累工作经验,认真开展工作总结。及时收集有关服务现场图片、影音资料、新闻报道,积极撰写信息稿件。我们将对各地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做法、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9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