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保中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为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账户基金计息利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22号)第十八条关于“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确定”的规定,结合广西农村信用社公布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表,确定2020年计入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按月利率0.1875%计算(年利率为2.25%)。
二、关于基金活期存款计息利率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第四十九条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实行统一计息办法。对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规定,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动与当地税务、财政、存款商业银行对接,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优惠利率,执行基金活期存款计息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