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实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中(自治区示范高中、特色高中和一般高中)、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等单位及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中小学、幼儿园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名称和等级
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管理岗位设6个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1.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3)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4)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标准的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中小学、幼儿园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4%,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6%。
(二)初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5%。
(三)小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1%,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9%。
(四)幼儿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2%。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尚未核定领导职数的,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
3.其他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工作需要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的功能、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正高级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按照自治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设置;正高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3.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如下:
4.为保障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改革与建设顺利推进,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能力,结合基础教育教研机构特殊职能和工作特点,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参照自治区示范高中的比例执行。对于高层次人才特别集中的基础教育教研机构,经设区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市级可在现有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县级及以下可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5.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执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标准。其他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应低于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保障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
2.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3.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规范聘用岗位。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总量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总量和工作任务相符合,要按照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适应新课程改革等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合理确定岗位设置方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保留一定数量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首次聘用,应当聘用到相应最低等级岗位专业技术四级或七级岗位,聘期一般不少于3年。聘期内,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从事一线教学科研工作,聘期满后可按有关规定续聘。
(二)统筹管理岗位。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可结合实际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市范围内统筹管理、集中调控、合理使用;初中、小学和幼儿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管理使用。鼓励和支持县域内以学区(片区)、教育集团(联盟)等为单元,对中小学、幼儿园岗位结构比例集中管理、集中调控,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灵活使用岗位。在县域内进行交流任职的中小学校长,符合新任职学校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但新任职学校没有空缺岗位的,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剂使用岗位,采取“先进后出”方式聘用到相应岗位。
(四)民办中小学、其他类型幼儿园可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
本指导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人事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52号)同时废止。以往政策与本指导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标准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