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4月20日发布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22〕2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现就各市各部门规范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办法》内容,规范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内容,高度重视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统筹管理、合理设置、严格审批、动态调整、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一)创建示范活动实行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由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别是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数量。不得在目录范围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但未经批准的,应当按照《办法》提出申请。全区现有省级创建示范保留项目8个,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暂无保留项目。
(三)创建示范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对创建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培育引导等措施,深入参与和指导监督,帮助和引导创建对象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应当统筹设置科学合理、标准明确、与时俱进的考评指标体系,改进测评办法,活动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探索联合核验、结果互认、指标共享等创新举措,避免大范围索要台账资料、重痕不重效、反复调整标准、多次分级交叉验收、劳民伤财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活动开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二、创建示范活动的定义和申请范围。创建示范活动是指各地区各部门为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某项工作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必要的推动措施,动员组织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开展创建,通过评估、验收等方式,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活动。
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一般不开展创建示范活动,情况特殊的,可以由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属于《办法》规范的创建示范活动。
三、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设立创建示范活动项目应当按归口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理由依据、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考评指标、评估周期、活动时限、具体措施、认定形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经费来源等。申请设立的创建示范活动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对推动重大战略实施、重要政策落实、重点工作开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宣传推广意义;
(三)活动内容与主办单位职责一致,活动名称与创建示范活动内容相符合,不与已有创建示范活动重复;
(四)考评指标体系设置科学合理、标准明确、操作性强;
(五)提出推动创建、培育引导和示范推广措施,深入参与创建过程;
(六)原则上应当安排一定的政策支持,经费来源和预算符合有关规定。
四、2022年度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申请工作安排
(一)各设区市、区直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对拟申请创建示范活动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请项目符合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按时报送设立、调整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申请。已经批准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调整或者变更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等,应当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二)请各设区市、区直各部门于2022年6月30日前汇总审核本地区本部门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申请情况,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项目汇总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项目设立申请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1、2、3),按归口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设立、调整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的请示,并抄送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请各设区市、区直各部门认真填写、及时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或未按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受理。逾期未报送申请的,2022年度不再受理。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项目汇总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项目设立申请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项目调整申请表
4.全国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目录(2021年12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
(联系人: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杨光;联系电话:0771-5891508,传真:0771-5856539,电子邮箱:bzjlbgs@rst.gxzf.gov.cn,公文交换箱号:28#。)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