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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7774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桂人社函〔2022〕218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下放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2〕218号)
发文字号: 桂人社函〔2022〕21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下放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2〕218号)

  • 发布时间:2022-08-16 16:3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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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布一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函》(桂数函〔2022〕21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下放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承接并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10日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

技能培训项目审批下放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布一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函》(桂数函〔2022〕211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会)实施“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会实施。

五、实施对象

广西区域内的申请举办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

六、权限范围

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会行使注册地在广西区域内的中国教育机构申请举办落户在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合作项目的许可权限。

七、许可条件

(一)举办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3.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举办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

1.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2.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3.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4.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九、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接收申报材料,对所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二)审查与决定:在受理事项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及现场核验,根据审查意见及现场核验结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三)制证与送达: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会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加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公章)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决定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提出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编号申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批准书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定的编号转送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会行政审批部门;由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会行政审批部门在项目批准书上加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公章后向申请人送达并在网站公布。

十、操作规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网上办理,审查标准参照执行):

(一)申请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审核;2.文书应当为中文文本,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正面印制;4.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合作协议、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内容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3.合作双方法人资格证明: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4.捐赠资产协议(有捐赠的):需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捐赠日期及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责任划分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委托、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会行政审批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厅年度抽查计划,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附件:1.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操作指南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3.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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