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促进清廉广西、清廉机关、清廉人社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限期退回社会保险违法所得的范围
(一)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金。
(二)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的社会保险费返还,骗取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伤预防费、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
(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当月未及时申报,参保人亲属或他人继续领取的社会保险金。
(四)退休人员重复领取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及以上刑罚期间,不符合规定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执行期间,不符合规定领取的社会保险金。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领取条件而骗取(含冒领)、多领、重复领取、违规领取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前,当事人或其家(亲)属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退回违法所得的,视为主动退回。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在上述期限内主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各项社会保险服务结算费用、社会保险费返还或贪占的社会保险基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主动到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说明问题或投案,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
三、涉案人员及其家(亲)属在通告期限内主动退回冒领、多领社会保险金的,可依法从轻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骗取社会保险金并退回违法所得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四、鼓励涉案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涉案人员送去投案,且涉案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涉案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公告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投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者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其本人随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视为自动投案。
六、涉案单位、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申报退回或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通告期限内拒不主动申报退回,拒不投案自首,以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金、基金支出、社会保险费返还或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资助涉案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涉案人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违法所得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骗取、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对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金的,举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伤预防费、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举报公职人员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情形的,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万元。依法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群众可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的举报平台、来信、来电等方式对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电子邮箱:shbxjjjgj@rst.gxzf.gov.cn。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22年9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