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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318625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桂评组办函〔2022〕61号)
发文字号: 桂评组办函〔2022〕6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桂评组办函〔2022〕61号)

  • 发布时间:2022-10-17 11:1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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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我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根据《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现就各市各部门做好2023年创建示范活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创建示范活动政策,规范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等政策,高度重视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统筹管理、合理设置、严格审批、动态调整、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一)创建示范活动实行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由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别是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数量。不得在目录范围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但未经批准的,应当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提出申请。

(三)创建示范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对创建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培育引导等措施,深入参与和指导监督,帮助和引导创建对象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应当统筹设置科学合理、标准明确、与时俱进的考评指标体系,改进测评办法,活动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探索联合核验、结果互认、指标共享等创新举措,避免大范围索要台账资料、重痕不重效、反复调整标准、多次分级交叉验收、劳民伤财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活动开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二、准确把握创建示范活动的定义和申请范围。创建示范活动是指各地区各部门为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某项工作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必要的推动措施,动员组织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开展创建,通过评估、验收等方式,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活动。

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一般不开展创建示范活动,情况特殊的,可以由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属于《办法》规范的创建示范活动。

三、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应当按归口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理由依据、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考评指标、评估周期、活动时限、具体措施、认定形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经费来源等。申请设立的创建示范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对推动重大战略实施、重要政策落实、重点工作开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宣传推广意义;

(三)活动内容与主办单位职责一致,活动名称与创建示范活动内容相符合,不与已有创建示范活动重复;

(四)考评指标体系设置科学合理、标准明确、操作性强;

(五)提出推动创建、培育引导和示范推广措施,深入参与创建过程;

(六)原则上应当安排一定的政策支持,经费来源和预算符合有关规定。

四、按要求及时申报2023年度创建示范活动项目。各设区市、区直各部门要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创建示范活动进行清查梳理,对2023年度拟设立、调整的创建示范活动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请项目符合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其中,已经批准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调整或者变更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等,应当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一)请各设区市、区直各部门及时收集、汇总、审核本地区本部门2023年拟设立、调整创建示范活动项目情况,按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项目汇总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项目设立申请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1、2、3),申请材料不齐、项目要素不全(如无创建数量、活动设置和评估周期等)或未按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受理。

(二)2023年度拟设立、调整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申请,请于2022年11月30日前,按归口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拟联合开展的项目,应联合报请。逾期报送申请的,2023年度不再受理。

(三)各市各部门按照2022年5月11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申请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的通知》申报的创建示范活动项目,已进入审核程序,无需重新申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项目汇总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项目设立申请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示范活动项目调整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联系人: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杨光;联系电话:0771-5891508,传真:0771-5856539,电子邮箱:bzjlbgs@rst.gxzf.gov.cn,公文交换箱号: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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