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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571170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3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激励约束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23〕8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激励约束办法 (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10-31 17:40: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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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社保中心: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激励约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 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

自治区级统筹工作激励约束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激发工作积极性,确保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年度激励约束评估。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与评估评级,但不占等级指标,不参与奖励经费分配。

对各县(市、区)的激励约束办法,由各市研究确定。

第三条  激励约束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罚分明。

第四条激励约束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组织实施。激励约束评估每年开展一次,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进行评估。

第二章激励约束内容

第五条  激励约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政策执行。主要评估全区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在设区市和自治区本级的落实情况。重点评估各地是否自行出台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失业保险政策,或执行全区统一政策是否存在明显偏差。

(二)参保扩面。主要评估年度参保扩面指标完成情况,重点评估参保人数完成情况及参保人数增长率指标。

(三)基金征缴。主要评估年度基金征缴收入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四)待遇及其他项目支出核发。主要评估在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及其他项目支出核定时,适用政策是否正确,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完备,结果是否准确,待遇是否按时足额发放,有无出现拖欠,有无出现漏发、少发、多发的情况。

(五)经办服务。主要评估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发放、基金管理等方面是否实现流程规范、标准统一、政策落实到位。

(六)失业保险预算绩效。主要评估失业保险预算绩效评价得分情况,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的运用。

(七)基金监管。主要评估是否建立和落实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年度内是否出现重大基金安全案件。

第三章激励约束评估方式和步骤

    第六条 评估采取分级分类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具体激励约束指标及评分标准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激励约束指标及评分表》(附表)。激励约束指标及评分标准等,根据工作需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适时调整。

第七条  按照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赋分。定量指标,主要对目标可量化、结果可对比、数据可采取的指标进行赋分,相关基础数据从基金预(决)算、会计统计报表、信息系统等数据来源中获取,如果同一指标数据在不同来源中存在差异的,以预(决)算数据为准。定性指标,主要对难以量化的工作,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来确定。

第八条  评估采取年度评估和平时掌握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评估工作于评估年度次年年初开始,6月底前完成。平时掌握情况为考核年度全年掌握的日常工作情况。

第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平时掌握情况:

(一)国家和自治区各类检查、督查、巡视发现的失业保险问题。

(二)审计、稽查发现的失业保险案件。

(三)媒体曝光和信访等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年度评估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评估对象自评总结。对照评估内容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含评估指标完成情况,政策、工作落实情况,典型经验,存在困难问题和措施建议等内容),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

(二)自治区核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牵头组成评估组,对评估对象落实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核查,对相关评估指标进行评估。

(三)综合评议。根据评估对象年度自评情况,结合自治区考核以及平时掌握情况,初步确定评估结果等级,经网上公示后,形成年度激励约束评估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等级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评估得分,自治区综合评定后确定最终排名,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B等级数量原则上分别为3个、4个;未完成年度参保任务或征缴任务完成率低于95%的不得评为A、B等级;除因单项否决直接为D等级外,其他为C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单项否决,考核等级为D等级: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出台政策文件或执行全区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存在明显偏差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失业保险基金损失50万元(含)以上,或发生失业保险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被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问责的。

(三)其他不宜评为 A、B、C等级情形的。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激励约束评估结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通报。对年度评估获得A、B等级的,予以表扬通报。对年度评估获得D等级的,全区通报。

第十三条自治区统筹安排考核年度奖励经费,用于对获得 A、B、C等级的设区市失业保险工作的激励。A、B、C等级的奖励权重为4∶3∶3A、B等级设区市奖励经费按权重、数量平均分配。C等级设区市奖励经费统一按权重的七分之一分配,因出现D等级导致C等级奖励经费无法全部分配的,结余经费二次分配至A等级。奖励经费发放给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各地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经办服务、基金安全、能力提升、系统维护等方面支出,具体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配。

考核年度具体奖励经费在考核完成后的下年度落实,所需经费按照零基预算相关要求列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落实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评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激励约束指标及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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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激励约束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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