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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转发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3-26 11:55:00
  • 来源:自治区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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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试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颁布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1号)精神,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布实施对规范从业者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方向、提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将组织专家开发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开展师资力量培训,拓宽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发展通道。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6号)有关要求,将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纳入目录管理,按规定受理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积极推进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提升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注重德技兼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附件: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

自治区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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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转发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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