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经办服务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停缴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部分的费用。
五、退费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费的,需退回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六、主动告知
要通过手机短信、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及“广西电子税务局”弹窗提醒、“广西人社”APP及“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多渠道投放政策信息,及时告知相关政策。
七、风险防控
各地要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持续推进风险防控“进制度、进规程、进系统”,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升服务质效,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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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