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保中心,自治区林业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社保中心和自治区林业社保中心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规定对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资格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法定退休年龄等材料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审核确定。
二、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由自治区社保中心负责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林业社保中心上报的病残津贴人员及自治区本级通过初审的病残津贴人员领取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对审核确定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转相应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病残津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点击下载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委托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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