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
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9〕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4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
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是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调剂保障功能,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规定,为推进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集中管理的工作目标,从2020年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基金预(决)算统一编制管理、基金收入统一管理、基金支出统一管理,以增强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保障功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基金预(决)算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全区统一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时间按自治区预(决)算管理规定执行。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原则上不得编制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为赤字的预算。编制预算时应综合考虑全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计划、养老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等因素。
1.基金收入预算主要根据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及财政补助等因素合理编制,还应充分考虑政策调整因素、转移收入、清欠收入、扩面征缴等对基金收入的影响。其中当期缴费收入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一般不得低于上年度同口径的预算执行数。财政补贴收入要根据上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分析填列,自治区、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三级政府按责任分担规定应安排的资金全额列入预算。
2.基金支出预算主要以现有离退休人数及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础编制,同时充分考虑当年离退休人数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变化趋势、转移支出、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等对基金支出的影响,从严从紧如实进行编制。
3.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前,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后,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广西税务局负责编制。预(决)算草案编制所需相关数据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作为预(决)算草案编制的参考。预(决)算草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基金预(决)算,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批复下达。年度基金预(决)算原则上不做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调整申报按预(决)算调整审批程序执行。
4.每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以自治区人大批准的基金预算为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人为抬高支出预算的,由自治区通过建立审核、预警、纠正机制,及时发现,认真解决,同时依照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处理。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自治区另行制定。
(二)基金收入实行统一管理。
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全区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区内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的财政补助、中央对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支付、中央调剂下拨资金以及其他收入统一归集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区内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累计结余资金,统归自治区级统筹基金所有。
1.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前,自治区本级及各市、县按规定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进行分账,形成基金收入后于每月上、中、下旬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逐级划转至自治区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后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后,自治区本级及各市、县按规定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自治区财政厅在当月上、中、下旬最后1个工作日划转至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存留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或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一并上解或直接计入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各地累计滚存结余资金除在养老保险支出户预留2019年12月发放养老待遇所需资金外,基金账户所有资金要在2019年12月初5个工作日内全部上解至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一步的清算工作另行开展。已转存定期存款的要在2019年10月30日前将存款协议情况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在存款协议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基金(含利息收益)上解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自本方案下发后,各市新办理定期存款的存款协议时间不得超过2019年11月30日。已作其他方式投资运营的,参照已转定期存款处理办法办理。
3.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应承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资金,应按时足额划转进入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由自治区另文调整。
4.中央每年按规定下拨我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资金,以及中央对我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划入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支出实行统一拨付。
实行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全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负责统一拨付全区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中央调剂上解资金以及其他项目支出资金。
1.全区所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金支出预算,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预拨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收到申请后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将基金拨付至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金到位后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划拨至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金到位后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划拨至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为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应保留有本级3个月待遇预拨基金;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应保留有1.5个月待遇预拨基金。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自治区按月统一拨付、分级发放。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基本养老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至离退休人员银行账户。严禁采用手工报盘或网银方式向银行传送数据发放养老待遇。其他待遇及支出按现行有关规定列支。
3.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市基金使用情况按月进行结算,按年进行清算,并按月将结(清)算结果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基金不足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足,结余部分基金留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继续使用。
三、部门职责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全区基金预(决)算草案,联合自治区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大批准同意后批复下达。负责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支持基金统收统支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基金预(决)算草案,联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请自治区人大批准同意后批复下达。接收养老保险基金,对财政专户进行规范管理,按时拨付全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负责围绕基金统收统支,完善各级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和基金预算编制办法。
(三)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广西税务局: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后,负责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会同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决)算草案。
(五)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前,负责指导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按时归集全区基金征缴收入并上解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负责编制全区基金预、决算及调整草案。负责对各市基金使用情况按月进行结算,按年进行清算。负责按月收集掌握全区享受待遇人数、基金支出额及基金收入情况,做好基金支出计划申报与核拨工作。
(六)各市、县人民政府:督促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及时报送编制预(决)算草案所需基础数据。严格执行基金预算,落实本辖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规范参保人员待遇审核,规范基金支出。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按时划拨责任分担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实施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是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地各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主动作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部门之间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个环节工作有机结合,顺畅衔接。
(三)加强指导,确保成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大对全区业务指导与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及我区实际情况适时完善。之前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抄送: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