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自治区本级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权限下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属于用人单位职工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个体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二、用人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能力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三、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伤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 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四、本通知自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