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19〕103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许可事项的子项设置
取消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原下设2个子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只保留主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审批”。调整后,无论是内资或外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范围涉及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营范围不涉及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调整许可事项的实施层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调整后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审批”(含外商投资职业介绍许可、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实施主体统一为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含自由贸易试验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三、继续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工作
各地(含自由贸易试验区)要继续按照我厅《关于做好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7号)有关要求,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书面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更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等服务,认真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强信用监督。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审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9〕40号)要求,按有关流程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部门按要求将辖内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监管、服务等情况报片区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