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24〕4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有序做好我区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职业范围
乡村建设工匠,职业编码为6-29-01-07,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二、申报条件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法人,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能为评价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2. 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3. 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内设机构,配备与评价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兼)职专家队伍、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等;评价机构应与外聘专家、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签订协议,其中应具有拟开展评价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的考评人员。
4. 具备与评价职业相匹配且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评价场地应包含理论知识考试考场(标准考场、智能化考场)、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场地设备资产权属原则上应为评价机构所有,非自有考评场地和设备设施的需提供长期租赁协议或合同。
5. 具有较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最终目的。
6. 以人才培训培养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培训或评价经验, 原则上需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及累计5000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
7. 自愿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及社会监督。
(二)择优遴选条件
1. 参与过相关国家职业标准、自治区级以上评价规范、教学大纲、教材、题库资源、竞赛标准等的编制工作。
2. 承办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类职业技能竞赛。
3. 已列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目录,且培训考核工作成效显著。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设立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1. 政府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
2. 申请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3.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3年内在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或在民政部门公布的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
4. 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
5. 机构在人才培训和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三、遴选程序
本次遴选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2家,主要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报单位需于2025年11月7日前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材料包括:
1. 《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
2.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 专家等各类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5. 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清单,资产有效证明材料;
6. 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7. 其他在建筑、乡村建设领域和技能人才培训评价领域能力等辅证材料。
上述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发送至工作邮箱gxzjtpxzx@zjt.gxzf.gov.cn,原件纸质版邮寄至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二楼210办公室。
(二)遴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采取资料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查看、访谈咨询、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择优提出拟推荐的评价机构名单。
(三)公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厅门户网站公示拟推荐的评价机构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推荐单位及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永先,0771-2366190;陆富春,0771-2260032。
附件: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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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遴选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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