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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09-02-17 10: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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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

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

有关问题的意见

桂劳社发[2009]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尽最大努力减轻我区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现将此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企业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按以下原则分别实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降低50%

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可在15%的幅度内、生育保险费费率可在30%的幅度内降低, 具体降低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

对于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降低20

上述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三、适当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从200911日起,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提高养老金水平;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规定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既可选择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选择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对于选择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的,可给予一个月的失业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补助,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五、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稳定技能人才队伍。动员各级定点培训机构、企业自有培训机构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对在岗职工、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水库移民的创业、职业技能、技能提升、企业转岗技能、劳动预备制、农业实用技术等培训的力度,动员适龄青年进入技工学校进行为期1-2年的技能培训。加大对上述人员培训资金的投入,提高就业能力。同时,完善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贴办法,扩大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把在岗职工纳入职业培训补贴领取范围,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二)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三)生产经营生产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四)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审批程序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需要缓缴的缴费单位,应当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有关材料:⒈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书面材料;⒉全部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当前货币资金余额情况;⒊提交申请前3日内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据;⒋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⒌申请当月应付职工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⒍支出预算。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缴费单位缓缴申请后,对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求缴费单位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财政部门审核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自治区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八、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申请审批程序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统筹地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⒉2008年基金收支结余财会报表(复印件);⒊基金支撑能力测算说明。

(二)市、县级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同)填写《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请审批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级降低费率,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⒈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

⒉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⒊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请审批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ОО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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