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
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办发[2009]1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用人单位聘雇的华侨人员和在我区灵活就业的华侨人员,按照我区社会保险现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二、按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华侨参保人员,可应本人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领取的人民币兑换成本人选择的国内可兑换的外汇币种,汇至华侨实际居住国,币种兑换率的时点为办理汇兑的当日,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从个人应享受待遇中扣除。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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