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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11-06 16: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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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

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

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238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

为妥善解决我区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尚有部分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突出制约因素。为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决定全面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性、重要性,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扎实工作,促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实现,推动各项医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期分步完成

通过完善制度,使政策覆盖城镇职工各类应参保人群,到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取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8%;到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

三、多渠道筹资,奖补结合,妥善解决资金问题

(一)建立多方筹资机制。解决市、县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各地要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渠道,积极筹措参保所需资金;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控制在每人1.26万元以内,其中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可分年到位,其中2010年资金到位率不低于20%2011年底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

(二)实行财政“奖补”结合政策。考虑到市、县的实际困难,除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外,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对市、县给予资金补助。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按时间要求拨付到财政专户后,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监察局联合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1.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按照补差原则,帮助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标准,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

2.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参保(驻邕企业参加中区直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统一管理,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参保筹资1.26万元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已参保但原有补助标准低于1.26万元的,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等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后的差额给予补足。

3.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另50%由各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市、县将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在中央财政补助(按每个退休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的标准计算,中央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补助40%,每人5040元;已参保退休人员奖励8%,每人1008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对市、县所属的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按10%(每人1260元)的标准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已参保退休人员奖励2%(每人252元)。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少或没有结余无法调剂的,在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后,市、县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

4.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另50%由各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市、县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在中央财政对我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以奖代补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市、县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率以及各市、县财政支持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一并进行考核,在2012年底以前(逾期不再补助),按各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3150元。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少或没有结余无法调剂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后,市、县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自治区原则上按20096月各地统计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为补助为依据,对各市、县今后新增人员参保,自治区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5.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各地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另建立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等多参保平台。困难企业难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缴费参保的,可以选择参加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与当地参保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即享受门诊医疗、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规定范围内慢性病医疗、住院医疗待遇,确保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在201011日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扎实细致做好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各类人群参保政策及筹资标准、各渠道筹资分担比例、资金到位时间、后续资金保证等政策,同时对扩面计划、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做出具体安排。这是中央、自治区财政拨付补助资金的前提。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091120日前,将工作方案(参保政策)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

(二)明确扩面工作重点。各地除按《通知》要求,重点将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还要确定工作重点和方法,统筹兼顾,尽可能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其他群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认真做好资格审核。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由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监察部门参加,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各地20081月底上报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人数为准;对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原则上以20096月各地上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人数为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留守工作处)以原企业为单位造表成册(拟参保人员花名册),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相关企业人员实行4家会审,逐一确认参保资格,并完善审核手续,做好备案及参保登记的基础工作。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资格审核工作,各地应于20091130日前完成;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资格的认定条件、程序等,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的规定执行。

(四)认真搞好几项服务

1.参保登记。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于20091210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

2.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091231前,完成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待遇和企业脱钩;不搞封闭运行,过去采取封闭运行的,要取消封闭运行。

(五)及时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在实处,确保任务完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协议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任务分解,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分管领导与各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另附)。在20091110日前,将本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本市政府盖章的5份协议书分送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当地政府留存1份。

(六)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从200912月至201212月,每月10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统筹地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具体要求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通知。

(七)严格城镇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对符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及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县工作落实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各地政策(工作方案)出台、任务目标完成率、资金到位率、医疗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确保中央、自治区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入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参保人员的证、卡等发放到位,就医看病时能够享受相应待遇,确保有关参保情况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能查验核实。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地方,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若经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人数等情况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还将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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