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交通事业
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09〕5号
各市人事局、交通局,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74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O一0年一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港政、运政、船检、引航、航道等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水路交通教育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标准。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港航工程、船舶工程、运输经济、船舶检验、引航(航海)、航道、航标、交通法律法规、交通信息化等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引航员、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引航员、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引航员、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3.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工程师(经济师)一级岗位和一级引航员岗位,工程师(经济师)二级岗位和二级引航员一级岗位,工程师(经济师)三级岗位和二级引航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4.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二级岗位和三级引航员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经济员、助理引航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其他船员对应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标准的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依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港航、港口、航务、航运管理等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35%;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5%。
对于专业技术性很强以及管理层级高的上述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并相应降低其他两类岗位比例。
(二)船舶检验、引航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三)航道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航道行政管理及航道、航标维护两大职能,其三类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
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5%;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5%;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4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尚未核定领导职数的,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
3.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3.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确定每类事业单位列入主系列的具体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
4.港航、港口、航务、航运管理等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工程技术、运输经济、航海、交通法律法规等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船舶检验、引航等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工程技术、引航(航海)等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航道管理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工程技术、交通法律法规等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
5.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层级 |
高 级 |
中 级 |
初 级 |
|||||||||||||||
合 计 |
一至 四级 小计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四 级 |
五至 七级 小计 |
五 级 |
六 |
七 级 |
小 计 |
八 级 |
九 级 |
十 级 |
小 计 |
十 一 级 |
十 二 级 |
十 三 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 治 区 属 |
33 |
8 |
|
0.8 |
2.4 |
4.8 |
25 |
5 |
10 |
10 |
47 |
14.1 |
18.8 |
14.1 |
20 |
10 |
10 |
|
自 治 区 所 属 设 区 的 市 级 |
28 |
3 |
|
|
1.2 |
1.8 |
25 |
5 |
10 |
10 |
50 |
15 |
20 |
15 |
22 |
11 |
11 |
|
设 区 的 市 属 |
15 |
1 |
|
|
|
1 |
14 |
2.8 |
5.6 |
5.6 |
40 |
12 |
16 |
12 |
45 |
22.5 |
22.5 |
|
县(市、区)属 |
3 |
|
|
|
|
|
3 |
0.6 |
1.2 |
1.2 |
35 |
10.5 |
14 |
10.5 |
62 |
31 |
31 |
|
国家统一实行机构资质认可和适任资格考试制度的船舶检验和引航单位,在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时,以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的比例增设高级岗位。
6.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低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比例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保障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
2.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层级 |
技 术 工 |
|||||
一至二级 小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 |
≤% |
≤% |
≤% |
≤% |
≥% |
|
自 治 区 属 |
5 |
|
5 |
20 |
65 |
10 |
自 治 区 所 属 设 区 的 市 级 |
4 |
1 |
3 |
21 |
60 |
15 |
设 区 的 市 属 |
3 |
|
3 |
22 |
60 |
15 |
县(市、区)属 |
2 |
|
2 |
23 |
60 |
15 |
3.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原则上不得相互挪用。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功能、任务、机构编制规格改变、职能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重新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次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的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五)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额,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提出本单位合理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情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六)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置。设置一级、二级岗位的,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七)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八)本指导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