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10]2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激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其老有所养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参保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对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参保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年度内,可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0%、70%、60%四个档次任选一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不足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其差额部分可以在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一次性申报缴齐并计收利息,也可以在缴费期内视经济能力,以年为单位按时间先后分段申报补缴并计收利息。在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补缴后的缴费基数,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金;未补缴差额部分的,以其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得再行补缴和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如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日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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