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13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公正办案,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职业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廉洁公正办案,规范仲裁员职业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仲裁员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队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应当客观、公正、耐心地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及辩论意见,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材料。除仲裁调解程序外,仲裁员在作出裁决前,不得对案件性质、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争论。
四、仲裁员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不得承办、合议、审核、签发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准为亲朋好友案件说情打招呼,办“人情案”、“关系案”。
五、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六、仲裁员不得为律师介绍案件,也不准为当事人介绍或者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并从中收取钱物。
七、仲裁员不准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准假借公务名义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旅游邀请或者应邀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从当事人方面或者通过代理人从当事人方面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为本人、本人的亲友或本单位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承办案件的仲裁员不得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案件或相关事宜(异地办案除外)。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仲裁庭、仲裁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研究讨论案件的内容。不得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上级仲裁委员会请示汇报案件。
九、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十、仲裁员违反本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专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直接参与案件处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