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专区 无障碍浏览 注册 登录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11-12-12 10:29:52
  • 来源:
【 字号大小: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桂人社发〔2011〕12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各级各部门多年的努力下,我区的就业形势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政策、广开门路、做好服务,力争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1.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2.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工资政策。一是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录用到一类区的区直、市直、县级机关及县城所在地乡镇机关的高定1档,一类区其他乡镇的高定2档;录用到二类区的高定2档。二是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高定。其中,到一类区的区直、市直、县直事业单位及县城所在地乡镇事业单位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一类区其他乡镇高定2级;到二类区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三、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工作力度

1.公务员招录政策向普通高校毕业生倾斜。一是从2012年起,在全区公务员四级联考中,要求除自治区级以上机关外,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要重点倾向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招录对象除退役士兵外,主要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采取定向招录的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和广西考试录用公务员中,招录计划总数(人民警察职位除外)的一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可简化程序。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按照设区的市公开招聘实施办法,招聘达到可以采取直接面试或考核方式进行招聘的岗位条件的学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生,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可以免予笔试或考试进行招聘。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对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聘人员,经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但在所聘或类似条件的岗位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就业

1.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在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2.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1〕54号)规定,当年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科研项目单位就业。加强引导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规定与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规定,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宣传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宣传针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公共服务工作。

1.个体经营税收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18号)规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及《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1〕54号)规定,对毕业2年内,自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贷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生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和微利项目审查工作。

4.优化创业环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乡、村。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创业信息服务系统。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与发改、工信、教育等部门沟通配合,共同抓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的聚集效应,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为创业高校毕业生优先提供创业场地。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就业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方面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1.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市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各地要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将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纳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内容,鼓励见习单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为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督促见习单位加强对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培训项目,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各地要切实按规定对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适用条件并实际参与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八、全面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1.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免费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岗位对接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定期(分月、季、年)对职业供求进行分析,准确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参数,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会等一系列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服务。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当地高校合作,探索实施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市要充分利用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为当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针对性就业指导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申报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3.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遵守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