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非公有制企业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业联合会: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创业的主要渠道,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领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商(协)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提升预防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于2013年6月在全国选择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商(协)会开展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工作”)。示范工作启动以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组织密切配合,通过组织培训、经验交流、督查调研等方式,共同指导示范单位加强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建立调解组织网络,完善调解制度,发展调解工作队伍,积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形成了一批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其他企业、行业开展预防调解工作提供了借鉴。经检查验收,有73家示范单位完成了示范工作任务(名单见附件1)。
为适应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规律,有效发挥行业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在组织各地推荐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确定在全国57家商(协)会开展第二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名单见附件2)。现就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以点带面、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商(协)会为重点,指导、推动第二批示范单位建立健全覆盖会员企业的调解组织,建立完善灵活高效、符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预防调解工作机制,探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组织指导商(协)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新模式,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能力。
二、示范内容
(一)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示范商(协)会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由商(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指导会员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推举调解工作人员,配合商(协)会调解组织共同开展预防调解工作。要按照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统计报告等制度,规范调解组织名称、标识、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调解员行为,创新灵活有效的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提升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强化调解工作队伍建设。示范商(协)会要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充实调解工作人员,提高调解工作能力。示范商(协)会调解组织要配备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吸收会员企业负责人或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担任兼职调解员,也可以聘请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积极选派调解人员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建立激励机制,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和发展调解工作队伍。
(三)做好劳动争议风险防控工作。示范商(协)会要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政策咨询和人员培训,帮助会员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规章制度订立等工作。要促进会员企业搭建与职工的沟通对话平台,引导双方通过协商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企业、行业内部。要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进行劳动争议隐患排查和形势分析研判,建立劳动争议风险预测、预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组织报告。
(四)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组织联系。示范商(协)会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组织建立日常沟通机制,由秘书长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组织书面报告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会员企业传达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要求,并协助当地调解仲裁机构深入会员企业开展工作。积极接受仲裁机构委托调解工作,引导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
(五)参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示范商(协)会调解组织要直接参与会员企业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时,要及时到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说服劝导、政策解释、沟通协调等工作,防止矛盾升级。参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建设,定期分析本行业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特点,探索建立相应调解工作模式。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6年7月至9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组织指导示范单位制定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于2016年9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和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备案。各地可以在本地区同步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组织指导督促示范商(协)会开展示范工作。各示范商(协)会按照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三)总结验收和宣传推广阶段(2018年1月至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共同制定量化考核标准,组织各地对示范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工作做得好的示范单位予以通报,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四、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指导推动示范工作。要明确示范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和主要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指导示范商(协)会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做好调解与仲裁有效衔接,定期向示范商(协)会通报劳动争议案件及处理情况。要结合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注重发挥示范商(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并依托示范商(协)会调解组织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向小微型企业延伸。各地要密切关注和及时跟踪示范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报告。
附件:
1.第一批已完成非公有制企业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任务的单位名单
2.第二批非公有制企业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单位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