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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桂人社函〔2017〕566号)

  • 发布时间:2017-07-12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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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

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

桂人社函〔2017566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中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计算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

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参保人员准确计算个人账户利息。

2014930前完成分类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以201410月作为计息起始时间。

2014930前未完成分类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以201410月作为计息起始时间;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自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批复文件印发之日的次月起为计息起始时间。

二、准确计算并补发养老金

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布的工资增长率,准确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养老金。对采取预发方式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尽快按新核定标准发放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首次公布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已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增强了制度的激励作用。参保人员缴费越多,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多,获益越大。各地要充分宣传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特点和“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理念,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保和按时足额缴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7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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