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关于推荐全国统计
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桂人社函〔2017〕 444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县级调查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75号,详见附件3)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联合开展我区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区实际,各市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可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1个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1名;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及其内设机构可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1个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1名。
二、请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严格按照人社部函〔2017〕75号文件规定的推荐范围、条件、程序进行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对推荐对象的意见,并对本地区、本单位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
三、2017年6月30日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将推荐材料(目录清单详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6份,附电子版光盘,下同)报自治区统计局系统推荐办;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查队将推荐材料报广西调查队系统推荐办,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表格电子版请到国家统计局内部信息网站“文件通知”栏目下载(网址:http://10.6.25.206),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四、自治区成立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详见附件1),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统计局人事处、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人事教育处。联系方式:
自治区统计局:梁葵、柴桦,电话:0771-2448591、15877165214,电子邮箱:gxtjjrsc@163.com,传真:0771-5867357,地址:南宁市建宁路6号,邮政编码:530002。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熊铭婕、陈科利,电话:0771-5854895、5883827,电子邮箱:zdrsc@gx.stats.cn,传真:0771-5883827,地址:南宁市佛子岭路36号,邮政编码:530028。
自治区公务员局:龙志坚、李万华,电话:0771-5868091、5866444,传真:0771-5855736。
附件:1.广西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材料目录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 国家统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统计局 广西调查总队
2017年6月19日
附件1
广西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黄 洲 自治区统计局党组书记
邹伟忠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党组书记、
总队长
刘 楠 自治区公务员局局长
副组长:黄卫东 自治区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巡视员
王洪琛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党组成员、
副总队长
彭晓燕 自治区公务员局副局长
成 员:吕夏葶 自治区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培训与监督)
处处长
付天德 自治区统计局人事处处长
李 强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黄强发 自治区统计局财务基建处处长
潘树坚 自治区统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陈燕华 自治区统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
陆奉昌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党组成员、副总队长,人事教育处处长(兼)
张学宁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办公室主任
孔 杰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财务管理处处长
梁善文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纪检监察室主任
梁 涛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机关党委专职
副书记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自治区统计局系统
主 任:付天德(兼)
吕夏葶(兼)
成 员:梁 葵 自治区统计局人事处调研员
龙志坚 自治区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培训与监督)
处副调研员
李万华 自治区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培训与监督)
处主任科员
柴 桦 自治区统计局人事处主任科员
姚 磊 自治区统计局人事处副主任科员
(二)广西调查队系统
主 任: 陆奉昌(兼)
吕夏葶(兼)
成 员:熊铭婕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人事教育处
副处长
龙志坚 自治区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培训与监督)
处副调研员
李万华 自治区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培训与监督)
处主任科员
陈科利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人事教育处
主任科员
张秀慈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人事教育处
主任科员
附件2
推荐材料目录
1.推荐工作报告(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的组织情况、征求意见、考察、公示、推荐意见等)
2.先进事迹材料(分为推荐对象综合表现、主要事迹两部分,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3.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4.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
5.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6.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7.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8.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9.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10.公示材料原件
附件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
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统计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圆满完成了各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以及常规统计调查和监测,统计能力和数据质量显著提高,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作用更加突出,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了大量统计数据和信息,也为社会各界和市场主体提供了高质量的统计信息服务,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做出了优异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
为推动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快速发展,树立典型、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统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统计改革成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决定表彰一批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乡镇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及其内设机构。
2.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乡镇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若有新的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100个,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60名。本次表彰实行差额推荐评选,各地区推荐名额见附件2。
二、推荐条件
(一)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守党的纪律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2012年以来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的。
2.解放思想,创新进取,在推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创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等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
3.在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统计信息、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开展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知识传播、提高统计公信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在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国家调查中作出重大贡献。
5.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优良,决策科学,凝聚力和战斗力强,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队伍素质优良,有较高的公信度。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各项纪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原则上从事统计调查工作5年(含)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统计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模范践行统计核心价值观,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
2.积极参与统计改革,开拓创新,在统计实践和统计理论研究方面有重大创新或发现,对统计工作影响深远。
3.坚持原则,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抵制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行为和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表现突出。
4.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事业大局,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表现优秀。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
1.推荐环节: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下同)。对推荐的个人,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
2.初审环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统计局、调查总队应成立评选机构,结合近年来统计调查工作考核评价情况,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初审,按分配推荐名额提出初审推荐对象。
3.复审环节: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先评选办)组织开展复审,报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先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并差额确定正式推荐对象。省级评选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双先评选办根据复审情况,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报双先评选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双先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国家统计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由本司局、本单位负责,并参照以上程序开展,其中正式推荐对象在国家统计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工作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业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2.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推荐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级评选机构组织实施。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进度安排
初审环节:2017年7月15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1份,电子版报送专用邮箱)报双先评选办。初审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3)、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4)、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每个初审推荐对象1500字左右的主要事迹。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
复审环节:省级评选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2017年8月15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电子版报送专用邮箱)上报双先评选办。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6)、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7)、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8)、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9)、公示材料原件。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组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表彰程序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把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出来。
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10)电子版发送到双先评选办电子邮箱。
1.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联系人:杨力童、高汝峰
联系电话:010-68782778、68782787、68782800(传真)
电子邮箱:biaozhang@gjstats.cn(统计系统内部邮箱用)
biaozhang@stats.gov.cn(外部邮箱用)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
邮政编码:100826
2.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人:王以庄
联系电话:010-84233499、84233475(传真)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