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桂人社函〔2017〕73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要求,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纳入我区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范围。国家和我区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9号,以下简称《药品支付范围》)内名称剂型一致但限定支付范围不一致的药品,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国家36种谈判药品纳入《药品支付范围》工作,不得对《药品支付范围》其他内容进行调整。
三、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具体支付流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四、各统筹地区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抓紧完成信息系统药品数据的更新维护,及时做好与协议医药机构的药品数据对接,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并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监控管理,做好相关医保药品数据采集分析,确保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点击下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